原标题:佩戴红领带上庭的张文中 等来了无罪判决
撰文 | 孟亚旭
“原审被告人张文中,无罪。”
“原审被告人张伟春,无罪。”
“原审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罪。”
“原审判决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5月31日,在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全场起立,最高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孙华璞对张文中案宣判,几乎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张文中无罪”的消息在各个新闻网站刷了屏。
无疑,这成了5月的最后一个新闻重磅。
戴了一条红领带
距离开庭还有半个多小时,最高法院第一法庭旁听席已经坐满了人,媒体的“长枪短炮”也已经准备就绪。
这场宣判,旁听宣判的有张文中和张伟春的亲属、物美集团职工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有关单位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及部分群众共80余人。
10:05,审判长孙华璞敲响法槌,正式宣布:“现在开庭。”
“传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原审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徐莹到庭。”
随着审判长孙华璞的声音,旁听席上的众人齐齐向门口望去。
与今年2月亮相“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第十八届年会”的装扮一样,张文中还是标志性的眼镜、白衬衣、黑西装,只不过这次亮相,他还戴了一条红领带。
在今年2月的年会上,媒体对他的称呼是“物美集团创始人”,现场他朗读了《给40年的信》——
“80年代我和其他青年知识分子一样追梦,进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为改革开放献计献策,有幸和马洪、吴敬链以及在座的田源、东升成了同事。92年底,在邓小平南巡讲话的鼓舞下归国创办计算机公司。94年为了展现自己开发的pos机信息系统的使用价值,创办了北京最早的超市。2003年物美超市成为第一家在香港上市的民营零售企业,2006年是物美发展最好的时期,物美当时是全国最大的民营流通企业之一,引领中国零售产业的快速发展和技术创新。”
9年后的“无罪判决”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先来带大家回顾下案情——
2007年12月25日,河北衡水市检察院指控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
2008年10月9日,衡水市中院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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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初,张文中、张伟春在明知民企不属于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支持范围的情况下,经共谋,物美集团以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的名义,通过申报虚假项目,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3 1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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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至2004年间,物美集团在收购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分别持有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后,张文中安排他人分别向国旅总社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赵某某、粤财公司总经理梁某支付好处费30万元和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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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张文中与泰康公司董事长陈某某、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田某挪用泰康公司4 000万元资金申购新股为个人谋利,共盈利1 000余万元
张文中因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获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张伟春因诈骗罪获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物美集团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30万。
宣判后,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均提出上诉。河北省高院于2009年3月30日二审改判张文中12年。
9年后,张文中等来了“无罪判决”。
“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今年2月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我的案子,蒙冤12年,我一直远离公众视线。这两个月我的名字在网络上、新闻里频繁出现。三次上中央台新闻节目,两次新闻联播,五次被新华社发消息,还真的不太适应。”
在亚布力亮相时,张文中这样说。
2016年10月,出狱后的张文中向最高法提出了申诉,最高法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在今年2月12日公开开庭。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注意到,再审中,张文中、张伟春及其辩护人、物美集团均认为各自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
最高检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定罪量刑错误,建议依法改判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无罪。
对于原审判决的三项罪名,最高法经再审认为“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其中,针对外界关注的是否构成诈骗罪的情况,最高法认为经再审认为:
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
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 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张文中、张伟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1条之规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你们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在庭审现场,审判长孙华璞说。
“张文中,你听清楚了没有?”
“听清楚了。”
这是庭审宣判时,张文中唯一说的一句话。
最高法审判监督庭负责人告诉政知君,法庭宣判后,审判长已向张文中等作出释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河北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
“如申诉人提出申请,相关赔偿程序将依法及时启动。”
“标杆”
张文中案件,在外界看来是一个“标杆”。
“案件的改判,对于张文中及物美集团来说,洗刷了他们长期背负在身上的罪名,恢复了他们的名誉和财产;对广大企业家来说,看到了党和国家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和实际行动,进一步营造了企业家健康成长的环境、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将进一步增强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财富安全感,使广大企业家能够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上述负责人告诉政知君。
“一些地方一段时期也确实存在对民营企业不公平、不合理对待的现象,对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设置了不少门槛,导致民营企业在与国有企业的经济交往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些民营企业家为寻求企业发展,不得不采取挂靠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方式,也就是俗称的‘戴红帽子’,在经营过程中有一些不规范行为。”
他说,应当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客观地、实事求是地看待:
本案中,根据1999年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虽未明确禁止民营企业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但这些项目基本上都投向了国企。2002年物美集团申报时,虽然政策有所调整,但民营企业不平等地位尚未彻底改变。
物美集团以中央直属企业下属企业的名义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与这一特定历史背景不无关系。
对物美集团在申报项目及实施项目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以及在与国企交往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也要客观地、实事求是地看待。
他说,接下来将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错案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
“对于涉企业家产权申诉案件,要畅通申诉渠道,加大审查力度,逐一进行甄别,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经审查发现案件确有错误的,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并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对原判执行、追缴、没收不当的财产要依法予以返还,充分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在《给40年的信》中,张文中说了这么一句话:
“我出狱后,不少朋友好心地建议我移居国外,过平静安逸的生活,但我是企业家,我是中国人,我要为物美发展,为物美十万员工的幸福生活,为中国梦的实现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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