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解密:回忆列宁时期的苏联共产党党内民主(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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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02/28 16:38 炎黄春秋 | |
10.普通党员也可以在规定的形式范围内和领袖辩论,维护自己的观点。 米雅斯尼柯夫在1906年入党,曾多次被捕流放。十月革命后,他在彼尔姆省莫托维利哈区工作,是个“工人反对派”。他在1921年5月2日,写了封《给党中央委员会的报告书》 11.可以由党代表大会选出的专门委员会,检查党中央委员会的财务收支,向大会报告。 俄共社会民主工党(俄共前身)建党后,历届党代表大会都要组成“检查委员会”,检查中央的财务会计,然后向代表大会提出报告,请大会审查。1917年7月举行的六大制定的党章十四条,更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一直到1922年4月的俄共(布)十一大制定的《中央检查委员会条例》,仍将“定期检查俄共中央会计处”作为一项制度定了下来。 12.可以而且应该监察、检查党的最高层机关与高层领袖。 1921年3月俄共(布)十大作出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定》,其中7、8、9三条明确规定:(1)监委与党委“平等地行使职权”;(2)监委委员“有权出席本级党委和苏维埃委员会的一切会议……并有发言权”;(3)监委决议,本级党委“必须执行而不得取消”,如不能取得协调,可提交党委与监委联席会议、党代表大会或上级解决。也就是说党委监委互不隶属,相互制约。 十一大制定的《中央检查委员会条例》又赋予了检查委员会对中央机关、俄共中央书记处、组织局、各书记、部长的检查权、质询权。但未赋予对政治局的监察检查权。1922年12月列宁健康状况日益恶化,他清醒认识到自己不久人世,于是产生了他的八篇《最后书信和文章》提出一系列监察的权力配置、权力制衡的意见。十一大《检查条例》只提到对书记处、组织局的检查,并未提对政治局——党的最高首脑机关的检查。列宁于是又前进了一步。他说,中监委、工农监察院主席团应派出一定人数出席中央政治局会议,检查送交政治局审理的各种文件。“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为了“更好地”“绝对地”了解情况,“凡与政治局有关文件,一律在会议前24小时送交“中央与监委各委员,这样做,目的在中监委可以监督中央决策,对从总书记到各中央委员,都有质询权、检查文件权,如果违纪,还有查处权。可见,列宁力图建立党自身的监督机制与权力制衡机制。 总之,列宁在十大指出:党内的一切争论、辩论、批评、建议,都应该分清是在党的会议上说还是在党外乱说,是在专门刊物、专门文章、文集内交换意见还是在擅自宣传自己的某种主张,是站在党的立场上,还是站在非党的立场上。这些自然是有区别的。既不要妨碍党的政治工作,也不放弃学术讨论。这样才能寻求正确的认识,作出正确的决策,并且才能保证党的团结与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