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苛的贡院搜检
贡院即贡士院,又称“棘闱”、“棘院”,是举行科举考试的专门建筑。唐代科举考试时并没有专用的考场,省试一般在吏部南院举行。宋代以后,不仅省试时建立了专门的贡
院,而且各州郡也建立了各自的贡院,结束了以往州郡解试临时借用官舍或学校等建筑的局面。为保证公平取士和贡院的考试秩序,最大限度地消除舞弊的发生,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贡院规制的建设和执行,其中对士人进入贡院前的搜检近似严苛,其目的在于将各种舞弊行为限制在考场之外,力争贡院竞争的公平性。
考生进入贡院之前必须经过点名识认和搜检,这两道手续是科举考试条规的重要组成部分。点名是保证科举取士不发生代考的关键。由于古代没有诸如照相、指纹识别等现代技术,即使考生在报考时,投递“识认官印结”,相当于我们现在的身份证或准考证,但还是需要识认官临场识认,以防冒名顶替入场。这些识认官的姓名都汇总到乡会试的点名册上。在乡、会试点名入场之前,各识认官都要到场,如果不到,除了要将该考生的试卷纸扣压以外,识认官员还将受到严厉处分。明清乡、会试时,识认与点名同时进行。如果查出请人代考,则将请人者与代考者一同问罪。在点名同时,考生还要领取考试用纸。每场考试都是在前一天点名,从黎明前开始,到傍晚结束。点名识认之后,考生就要接受两道极为严格的搜检。
如前所述,唐代科举还包含有荐举的成分,贡院搜检还相当宽松。随着科举制度的不断完善,宋代开始重视贡院的搜检,防止考生夹带舞弊。少数民族政权金朝的搜检要比赵宋王朝严厉得多,考生入闱之前要进行严格的搜检,甚至一度采用“解发、袒衣、索及耳鼻”的手段,这种相当苛刻的纪律遭到大臣和应试者的反对,认为这是对读书人的不尊重,不少应试者拒绝参加考试。为此,朝廷对搜检的手段作出了改革,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让举子在入场前沐浴,更换上由官方统一提供的衣服。这样在防止夹带的同时,也尊重了士人的人格,达到了“既可防滥,且不亏礼”的良好效果,这种防止作弊的办法在中国科举史上也是十分独特的。
明初会试的搜检较为宽松,据说明太祖朱元璋曾经说过:对于这些读书人没有必要像对待盗贼一样来对待他们。搜检在会试中没有得到实行,会试也未设立搜检官。至嘉靖末年,由于“时文冗滥,千篇一律,记诵稍多,即掇第如寄”。这为举人夹带舞弊提供了条件,于是不少举人就将以前的八股文抄在小本之上,挟带入考场。至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规定:举人入贡院时,必须严格搜检;如有怀挟或委托他人夹带文字进入贡院,一经查出,要在贡院前示众一个月,取消举人功名。这成为明代会试搜检的定制。他们也必须被解衣脱帽,且一搜再搜,明初统治者对士人的优厚待遇也从此消失了。《万历获野编》记载了一个叫邵喻义的举人在搜检过程中的遭遇: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丁未科,浙江人邵喻义是一个有才华的读书人,他参加第三场考试时,试图将自己所编纂的书带入考场时,与搜检的军士发生了争执,军士认为他是携带舞弊,引起邵氏的愤怒,双方发生扭打,邵氏被搜检军士捆绑起来,内监试御史李时华命令军士脱去其上衣,痛打二十棍之后,绑在贡院前示众。尽管依据当时的科场条例,邵氏的行为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夹带,但无人敢为之申辩。
而乡试、童试的搜检自明初就十分严厉。明末制艺文大家艾南英久困科场,他说:“为诸生者二十年,试于乡闱者七年……备尝诸生之苦,未有如予者也。”他描述参加学政主持的院试点名、搜检时士人的丑态和痛苦:考试那天,考生站立在“冰霜冻结”的门外,而学政则穿着华丽的衣服坐在考棚大堂之上,还是“灯烛围炉,轻煖自如”。搜检开始之后,考生则在露天之下解开衣服,左手拿着笔砚,右手提着考篮,等候郡、县官员的点名。点名之后,慌忙跑至学政前面。每一名考生由二名军士进行搜检,“上穷发际,下至膝踵,倮腹赤踝”,这样搜检数遍之后,即使身体再强壮的考生都是冻得“齿震悚栗,大都寒冱不知为体肤所在”。艾南英还说乡试的情况有过之而无不及:“至入乡闱,所为搜检、防禁、囚首垢面、夜露昼曝、暑暍风沙之苦,无异于小试。”〔6〕可见明代严苛的搜检虽然是保证贡院纪律的有效措施,但也对考生的身心造成了不小的伤害。
随着科举制度地位的提高、科场竞争日趋激烈,清代科场的舞弊行为也层出不穷。自清初开始,朝廷就制定了严格的搜检制度,《钦定礼部则例》规定:“令搜检人役两行排立,士子从中鱼贯而入,以两人搜检一人,务令各士子开襟解袜。如有怀挟,即将本人照例枷革。”
为解决怀挟这一弊端,乾隆下令有关官员制定更加严格的搜检措施,特别是对考生的穿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不论是帽子,还是衫、袍、褂,都必须是单层的。皮衣和毡衣要去掉里子,裤子不论绸、布、皮、毡都只许是单层,袜子用单层的,鞋用薄底,坐垫用单层毡片;其次,对考生考试所用的工具也作出了规定:考生用来装考试工具的袋子也不能有里子,砚台不能太厚,毛笔的笔管必须空心,装水的容器用陶瓷,木炭只准两寸长,烛台要求是用锡做的并且只能是单盘的,烛台的柱子必须空心通底,糕点都要切开。“字圈、风炉、茶铫等物,在所必需,无可疑者,俱准带入”。考生装用品的篮子要编成玲珑格眼,底面如一,以便搜检。对搜检时的姿势也进行规定:“至裈裤既用单层,务令各士子开襟解袜,以杜亵衣怀挟之弊。”这里说的亵衣和裈裤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内衣和内裤,入场时都要解开。
与此同时,不仅严格搜检考生,而且还对所有进入考场的人员和物品都实行严格的控制。在乡会试进行之前,考场的巡查官对进入贡院的用具以及与考试有关的人员都要进行严格搜检,并严格限制进入考场的人数。例如根据康熙十八年(1679年)的规定:“主考各带三人,同考各带二人,御史各带二人,笔帖式各带一人。”对执行搜检任务的差役也要经过御史和提调官的查核和搜检,防止他们顶替入场或用其它方式来作弊。实际上凡是与考试相关的人员都在识认和搜检之列,目的是将舞弊的行为杜绝在考场之外。
我们在探讨科举制度时,经常会面临到这样的两难问题:一方面,科举关防制度的建立是希望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取士的公正性;另一方面,这些制度又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士人的发展,甚至影响所选拔人才的质量。从后者而言,应该让科举选士的制度有更多的灵活性,但在中国这种重人情、实行人治的社会氛围中,灵活性往往会成为滋生舞弊的温床,从而使科举选材制度形同虚设。因此,权衡关防制度所带来的利弊得失,我们认为关防制度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因为追求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不但是科举取士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整个社会所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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