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工子女就学将不再收取借读费、择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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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5日19:2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3月25日电 (记者 齐中熙) 今后在城市中小学就学的农民工子女,负担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再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或要求农民工捐资助学及摊派其他费用。
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收费。除收取每证最高不超过5元的《暂住证》工本费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外,其他面向进城就业农民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并清退向农民违规收取的款项。将进城就业农民的治安管理经费纳入正常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严禁向进城就业农民或农民工所在单位收取治安联防费。开展农民工培训和技能鉴定,不得强制培训、强行收费。 此外,各级财政部门还将从其他方面加大收费管理力度,包括: 降低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用。按规定将有关检疫收费标准降低30%,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降低防疫检疫收费标准或全部免收防疫检疫费。 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严格执行将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取消不合理和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避免出入境检验检疫与国内动植物检疫重复交叉、重复收费。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减免部分收费。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降低拖拉机号牌的收费标准;对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减收部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全部免收。 继续规范面向农民的收费管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十五”期间继续停止审批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县、乡(镇)、村面向农民收费的监督,坚决纠正和查处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和摊派行为。 相关专题:中央一号文件重视解决“三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