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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刘涌案专题图片集

刘涌案并非是最高法院首次提审刑事案件(图)(12月24日 17:45)

宣判后,刘涌在判决书上签字。(人民法院报图)
  中新网12月24日电 最近社会上有人称,刘涌一案是建国以来最高法院首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报的报道对此作出了澄清。

  报道说,从再审判决书的编号可以看出,刘涌一案是2003年最高法院提审的第五起刑事案件。

  从已经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刑事判决书全文可得知,再审判决书的编号的确为:(2003)刑提字第5号。

  社会上也有人不理解,为何最高法院要提审此案。针对这一问题,报道说,其实,最高法院提审再审此案,有充分法律依据,完全严格依法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具体到刘涌这个案子,报道说,最高法院一直十分关注这个案件的审理。辽宁省高级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作出二审判决,媒体于8月16日公布判决结果后,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改判值得重视。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于8月17日指示最高法院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和审监庭认真研究,并依照法律规定指令组成合议庭调卷审查。经审查,最高法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再审决定,以原二审判决对刘涌的判决不当为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了本案。

  按刑诉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而最高法院作出的所有判决均为终审判决。据此,最高法院这次提审刘涌案,对刘涌宣判后,即依法执行死刑。(记者刘岚

沈阳今报:刘涌人生末班车最后84小时(图)(12月24日 02:08)

  卫文


沈阳浴乐城见证罪恶:往日大本营如今静悄悄(12月23日 13:37)

  今报讯 这里曾灯火通明,这里曾歌舞升平,这里曾聚集着刘涌手下的“四大金刚”……但昨天,这里的黑夜却是静悄悄的,仍被封条封着的大门和石狮上的尘土说明了刘涌集团的覆灭,这就是刘涌的大本营———位于大南边门的沈阳浴乐城的现状。


沈阳今报:120分钟目击沈阳黑老大刘涌绝命锦州(12月23日 13:24)

  记者吕业辉电自锦州


华商晨报:沈阳“黑老大”刘涌被执行死刑(组图)(12月23日 12:43)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上午在锦州对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判处刘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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