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微信公众号:万能的大叔
【编者按】近日,《中国新闻周刊》的记者写了一篇汪峰的专访,并刊发了头版头条。按说这是好事,但由于双方在文章刊发之后的观点各异,不仅产生了争执,汪峰本人还给记者打了半个小时的电话对其进行“质问”。
大叔不禁想起了另一个画面:在今年两会,陈道明坐在地板上,和新华社的记者一起改稿子的事。新华社新华视点的微信号推送了这篇题为《记者手记:陈道明席地而坐,为我亲手改稿》的文章,瞬间就阅读数10万+,并在媒体圈引起不小的轰动。
作为公关,大叔对此事的看法是:1、PR不可能“控制”媒体,但这貌似是PR追求的目标;2、不想被传出去的话,就闭紧嘴巴。3、“控制”不了的媒体,可以不接受采访。4、事后理论只能让事情越变越糟。5、大叔可能有点马后炮+站着说话不腰疼。6、最后,问一句,为什么陈道明能和新华社记者一起改稿子,汪峰就不行?其实我们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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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汪峰团队的回应和行动:
行动:汪峰就“涉赌”传闻起诉媒体
记者昨日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歌手汪峰日前就被指涉赌提起两起名誉诉讼,索赔金额共计400万元。法院已受理此案。
汪峰诉称,上月21日,郁潇亮在上海报业集团主办的《新闻晨报》上发表题为《用慈善为赌博张目是丧尽天良》的文章。文章称,汪峰以参加慈善赛的名义进行赌博,并称汪峰可能误导孩子走上赌桌、误入歧途。此外,文章中还大量使用“一副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的架势”“丧尽天良”等诋毁性话语。同日,新浪评论在新浪微博及新浪网上转载该文章,多家媒体网站予以转载。
汪峰要求上海报业集团、郁潇亮、新浪公司三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涉诉文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索赔精神及经济损失200万元。
汪峰同时起诉的另外一起案件,被告是微博账户“中国第一狗仔”卓伟的博主、娱乐记者韩炳江。新浪微博认证信息显示,韩炳江系南都娱乐周刊主笔、风行工作室创始人。汪峰诉称,上月20日,韩炳江在卓伟的个人新浪微博上分享了“全民星探”发布的题为《(独家)汪峰领证蜜月会友妇唱夫随》文章,并标题为“赌坛先锋”等。该微博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汪峰将韩炳江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删除涉诉微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索赔精神及经济损失200万元。
大叔点评,这两件看似没有直接关系,也可能是偶然,但能够看出汪峰团队可能利用“起诉”这个事在向媒体表达自己“不示弱”的态度。
再看《中国新闻周刊》这位记者的回应:
《给汪峰的一封信》
作者:杨时旸
来源:豆瓣
老汪:
你好。知道你最近在忙着全国巡演,就不给你打电话了。最近终于有时间,和你讲讲前几天那篇报道的事情,不只是给你解答你的那些困惑,也是我自己梳理一下我的想法,顺便聊聊艺人和媒体的关系。
五一前后,我对你做的专访发表。文章标题为《汪峰的成功学》(下文附专访原文),封面标题叫《消费汪峰》。报道一出,你本人以及你的团队纷纷给我打电话,质询我为什么没有给你们看稿子,并且提出稿子不能上网等等要求。
你本人在演出间隙,还特意用手机给我打了个电话,跟我聊了半小时,你对我说,“我那么认真接受你采访那么长时间,我发现我又错了。”你说,“我很伤心”。因为职业的缘故,我也接触过不少大牌艺人,但像你这样,抄起手机就给陌生记者亲自打电话质问具体报道的艺人,还是第一个。我突然觉得你真的挺有意思,我这话绝不是贬义。既然你这么性情,我也听得出,你真的很困惑。我今天就认认真真回答你的问题——那天在电话中,你没给我机会回答的问题。我想让你——也让所有艺人能搞清楚,艺人和媒体到底应该是怎样的关系。
我们慢慢说。
我在稿子的开头写了一句话,“汪峰的紫色劳斯莱斯就停在门口”。你团队的成员问我,“你考虑过艺人的感受吗?艺人是另外一个汽车品牌的代言人。你写了别的牌子,会对他产生经济上的影响。”对不起,老汪,我没考虑过你的感受。我做梦也没考虑过你的感受,你就是拿枪顶着我,我也不会在这方面考虑你的感受的。作为一个媒体记者,我根本没有义务站在你的立场上去踌躇,我描述你的言谈举止和穿着打扮时会不会与你的商业代言产生冲突。如果因为这句话给你带来了经济损失,很抱歉。如果你知道那真的会影响到你,你真正该做的就是出门时不开这款车,而不是要求媒体不去写。
第二,你的团队让我把有关于你的各种绯闻、情感史以及被公众调侃消费的部分全部删掉。很抱歉,我做不到。老汪,我觉得你是个很清醒的人,你应该明白,“汪峰”在当下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歌手,而变成了一个符号,你不光为公众提供动听的音乐,某种程度上还是公众的泄压阀。不管你是否愿意,你都得承担这个角色。没有办法,这是艺人的命。你用你的名声兑现了利益,那你就得承担与利益同等甚至比那还沉重的压力。就像你唱过的那首《硬币》,“你有没有抛过一枚硬币选择正反面。”艺人就是那枚硬币,正反面,你都得担着。所以,我作为报道者,我必须把你身上被赋予的所有符号意义阐释出来,不然,那将是我的失职。读者会骂我。我为读者服务,并不为你服务,请你明白。
第三,你在电话里问我,“大标题到底是否需要与艺人一起商量后决定?”你有这样的疑惑,我很惊讶。我现在明确告诉你,不需要。我们有权自己决定大标题。你听到这个,可能会震惊,因为估计你之前接触过的一些媒体,都是按照你的意思去制定大标题,甚至修改内容。那么,现在我告诉你,之前的那些做法是错的。我需要对我文章里的内容负责,你对你受访时的言论负责。如果我的标题诽谤了你的声誉,你有权诉诸法律,如果没有,只是不符合你的想法,那么抱歉,只能如此。
第四,你本人和你团队的成员都问我,在采访之前为什么没有签订一份合同,要求文字和图片都必须得到你们的确认才可以发稿,有一种追悔莫及的意思。好,最严重的问题来了。我是不会和你们签订什么协议或者合同的。这不是我第一次遇到这种要求,两年前,一个由著名演员转型的女导演也提过,当然不是她本人,而是她外包的公关公司提出的。我拒了,最终也照常采访了。从那时候起,这种带有要挟性质的“合约”就开始在艺人和媒体之间悄悄蔓延。我知道,某些著名的媒体都曾与你签过合约,但是我们不会,大不了不就是不采访你么。又能怎样呢?而你到现在仍然坚定地认为与媒体签订一份协议是无比正确甚至天经地义的事情,可以拿出来质询。老汪,还是那句话,你对你的言论负责,我对我的写作负责。我没有义务受制于你,必须经你认可后才能发稿。我理解,你们毕竟是艺人,形象构建是基本工作,如果我做了艺人,可能比你还事儿。但,理解你,不代表服从你。老汪,不要企图控制媒体,你控制不住的。如果你真的用一份份协议把所有媒体都变成了你的“自媒体”,那么你接受采访的这个行为就失效了。我可不可以认为,从此以后,所有有关你的长篇报道都是你的企宣稿的变奏形式?那么,还会有人去读有关你的报道吗?那也不是你想看到的局面,对吗?再说,我们姑且不论那种协议与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我们就只说你如果接受国外媒体采访,你也要和《时代》周刊签份协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