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官司却讨不回工程款 华人张木绪26年追债路

2013年08月01日18:36  人民网

  “如果还要再跑13年,我跑不动了!”

  26年追债路漫漫,13年胜诉泪茫茫。近日,加拿大籍华人张木绪向媒体反映: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官司赢了,执行费也交了,想不到的是,执行起来竟然这么难!一笔经过法院判决生效的工程款,他苦苦追索了整整13年。尽管法院先后对该案进行了数次异地执行,然而,时至今日,这个案子都未能完全执行完结。

  【临桂公司】

  13年执行,欠款仍未全到位

  现任加拿大中华总商会副会长、加拿大广西总商会副会长、加拿大中华工商贸易联合会共同主席的张木绪对记者称,在他移民加拿大之前,他投资的广西桂林市临桂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临桂公司)在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安公司)承包工程, 1988年至1996年间,临桂公司从二安公司分包了7家工厂的保温工程。工程竣工后,临桂公司自1988年始,多次向二安公司追索工程款未果,遂于1999年将二安公司诉诸法庭。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州中院)于2000年9月31日作出(2000)柳市民初字第23号判决书,判决二安公司应向临桂公司支付工程款375万余元及违约金。二安公司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院)提出上诉。

  2001年7月30日,自治区高院对此案作出(2001)桂民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103号判决书),判决二安公司应向临桂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375万元及按利息计算的违约金。其中,规定了利息的计算标准是“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给临桂公司”,计算的起始日期为工程款本金支付日,到期日为判决生效日之后的10日内。根据判决书规定的要求,二安公司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向临桂公司支付的判决金额共8352633.56元。逾期不履行债务,将承担双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判决书生效10日之后,临桂公司于2001年8月12日向柳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二安公司却无力支付欠款,仅于2001年11月9日及2002年2月9日各支付3万元。2003年6月29日和10月18日,柳州中院强制拍卖了二安公司的两块土地,从2003年9月28日起至2005年6月29日,柳州中院分5次把共计458多万元的拍卖款划至临桂公司账上。2006年至9月21日至2010年7月22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象山法院)分4次共执行333多万元至临桂公司账上。

  张木绪称,在2010年7月22日之后,该案就不见有任何动静,他数度前往象山法院,询问的结果是“该案本金已执行完毕”,无奈之下他只好到各个部门上访,最高人民法院仅2012年就两次下发督办函,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中院)和象山法院均以“本金已支付完毕”的说法回复。令他感到难以理解的是,自治区高院在2001年就判决二安公司支付临桂公司835万多元,而法院直至2010年总共执行回款还不到800万元,怎么就“支付完毕”了呢?

  张木绪对记者说,为了这个案子,他寻找专人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人民币逾期贷款基准利率对执行款进行了计算,得出的结果是二安公司还需支付将近1000万元。对于这个金额,很多人都感到不解。他们对这个案子的理解是——本金375万元,执行近800万元,已经多支付了400多万,怎么还要求更多的执行款?甚至有些法院的工作人员还对他说:“你能拿回这么多的执行款算是很好的结果了,很多类似的案子,别人能拿回本金的一半就知足了!”

  对于这种理解,张木绪只能摇头苦笑:“我只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提出的这个主张完全是有依据的,根据103号判决书,至2001年8月12日,法院应当执行的金额是835万多元,现在已经13年过去了,13年逾期履行债务要承担13年的双倍利息,这个利息应该有多少?执行金额应该超过835万元吧?”张木绪还称,他提出1000多万元的执行金额已经是“往少里算”了。他说,由于二安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临桂公司欠债无法运转,这十多年来造成的损失是难以估计的,更别提这十多年来的通货膨胀因素,然而这些他都不打算再跟二安公司作计较了,他只想通过法律讨回自己应得的部分。

  已经执行了近800万元,临桂公司为何主张仍有1000多万元未执行的债权?为此,记者向曾经担任临桂公司诉讼代理人的广西伏波律师事务所田应武律师进行了咨询。

  田应武解释道,判决书规定“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是指超过2001年8月9日的履行期限,将从次日起,以判决金额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利息标准的二倍支付利息。判决金额就是835万多元。835万元12年来的双倍利息是多少?粗算一下,早就超过1000万元的判决本金了。

  从1988年开始追债到2000年胜诉,张木绪花了13年时间,从2001年开始执行至今,张木绪又苦苦等待了13年,26年时间,岁月无情地磨蚀了张木绪的斗志,年近古稀的他感慨地说:“这13年来我已经跑遍了首府南宁、首都北京,每年多次往返加拿大与中国之间。现在我已经年近七十,而法院判决给我的这笔债权现在好像还是遥遥无期。如果还要再跑13年,我真的感到已经跑不动了。”

  【二安公司】

  主张不同,一直积极还款

  对于这个案子,二安公司的党委副书记罗振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二安公司拖欠张木绪工程款是事实,多年来二安公司已经积极偿还债务近800万元,接下来公司还会按照法院的裁定,积极去履行。

  罗振中向记者介绍,二安公司当时与张木绪的临桂公司合作。从1988年至1996年,二安公司将承包到的7个项目的保温工程分包给张木绪施工。

  作为国有企业,二安公司存在着债务重、社会包袱重的困难,在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中期间,市场经济的冲击使得二安公司日渐窘迫,雪上加霜的是那几年工程结算又出现了问题,项目业主没有及时给二安公司结算,最终造成了张木绪工程款被拖欠。2000年2月29日,张木绪收集了材料,以拖欠工程款的名义将二安公司告到柳州中院,当时柳州中院的判决是二安公司支付375万多元工程款给临桂公司,还要支付一些延迟支付的利息等款项。二安公司不服,随后就上诉至自治区高院,自治区高院于2001年7月30日下了终审判决,判决二安公司支付835万多元的工程款本金及利息给临桂公司,判决下来后,由于二安公司当时处于前所未有的困难时期,职工工资都发不出,因此二安公司也没能在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完成支付,之后临桂公司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柳州中院先后两次下了裁定书,要查封拍卖二安公司的土地。

  2003年6月29日和10月18日,柳州中院强制拍卖了二安公司的两块土地,拍卖所得款项2000万元左右全部进入柳州中院账上,但从2003年9月28日起至2005年6月29日,柳州中院总共分5次才把458多万的拍卖款划至临桂公司账上。

  此后自治区高院又将此案分别移交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异地执行。从2006年7月截止目前,象山法院通过查封、冻结、划扣等方法执行本案,二安公司已经支付了335万多元,截至目前为止,二安公司为了这个官司履行的债务已经达到799多万元。

  罗振中认为,这个案的本金是375万,二安公司实际履行近800万,二安公司认为本金已经还完了,而且还还了部分的利息。

  罗振中称,本案最终的焦点是“先还本”还是“先还息”的问题,二安公司认为是“先还本”,而临桂公司则认为是“先还息”,之前二安公司支付的近800万元都是利息,本金一直没还清,所以到现在临桂公司还得出了1000多万元的金额。对于这个金额,二安公司不予认可,因为这个金额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这个案子的态度,二安公司很明确:一是肯定会担负责任;二是会遵守法院的最终裁定,无论最后如何,二安公司都会积极去履行;三是希望双方能够坐下来好好商谈,达成一致共识,尽快把这件事完结。

  【争执焦点】

  执行款该先还本金还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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