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镇之:媒体做有罪推论报道陈永洲案存瑕疵

2014年01月05日21:54  新浪传媒

  新浪传媒讯:2014年1月2日新浪传媒论坛第十期召开,本次论坛以“准则与尺度——2013年媒体案件报道的是非之辩”为主题,以下是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郭镇之教授的发言实录:

  郭镇之:我讲三点意见:第一点是,现在的情况变了,特别是随着微博、微信的兴起,现在新闻传播和报道的顺序发生了一些变化。第二,由于大量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特别是非专业媒体的新闻从业者或者说“业余记者”加入新闻报道活动,新闻专业职责该怎么坚持?第三,新闻报道规则的改革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是某一方面做好了就可以解决问题的。

  第一,我印象特别深的是,前些时候在传媒大学召开的一个互联网法治高层论坛上,当时魏永征老师提到了薄案、李案,就讲到两案报道方式的改变。之前陈绚老师的博士生做过一个梳理,就是这些年政策法规方面的发展变化。我们知道,一直到现在,像新浪网这些门户网站仍然没有新闻采编权;但是,随着新媒介技术的发展,现在一些规定实际上已经突破了。规定是,只有省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的报道才可以作为网站的新闻来源。但是这次济南中院关于薄案审理的微博报道得到了上上下下的广泛认可,得到社会的认可。而济南中院是属于哪一个新闻媒体,又属于哪一个级别的呢?总而言之,这个规定是打破了。另外,魏老师也说到李案,本来我们按照官方的设想,新闻报道的顺序应该是从主流媒体到网站,再到一些微博,但是现在的顺序正好倒过来了。首先是个人(如李案中律师)的微博曝出一些信息,然后再传到网站,最后才是主流媒体跟进报道。他说整个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觉得这确实是2013年一个特别集中的现象。应该说实践上已经有所突破,但是现在咱们的规定,国家的政策、法律、规则还没有变化,应该考虑到这种变化的情况,一些规制应该也相应做一些调整。这是第一点意见。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随着一些没有经过训练的,包括法律训练和新闻训练的记者,还有一些新闻爆料人、业余记者,他们进入到和法律相关的新闻报道领域的时候,经常会发生一些问题。刚才刘刚做出了很好的、很生动的案例说明。我为了今天下午这个会,上午还查了一下网上,看有没有什么最新的消息,我看到一个故事,四川南充有一家三口,12月26日夜里煤气中毒,都死了。有一个仪陇新闻网在新浪和腾讯官微的管理员陈某,就发了一个微博,说“圣诞节晚发生命案”。很显然,26号已经不是圣诞节了,一般来讲24日晚到25日是圣诞日。他突出了一个节日,然后又说发生命案,三条生命没了,显然就是为了吸引眼球。到了27日凌晨,警方就对他做了处理,把他拘留了,说经查与事实不符,扰乱公共秩序。实际上也没有拘留满三天,关了,没有到三天,他说他有事,就放他回去了。后来他觉得很冤枉。他说,他觉得只要有人死了就是命案,但是按照司法部门的解释,“命案”是指杀人案件等非正常死亡,意外事故不归在这里头。这里,一个是他的文化素养和理解的问题,第二,确实有商业化需要吸引眼球的考虑动机在里边。总体而言,现在新的年轻一代的记者和准记者们,确实还需要新闻专业素养方面的培养和训练,这是第二点意见。

  12月31号的时候,在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召开了一个关于2013年十大法治事例的专家评选会,当时举出一些案例,比如陈永洲案,其实这个问题挺复杂的,如果真是像传媒上报道的那种情况,里面涉及的就不是一方面的缺点和问题了,很多方面都值得考虑,比如作为记者,首先,陈永洲收受贿赂,这显然是腐败行为;其次,他没有经过调查就把事情披露出去,也不符合新闻专业的要求。作为记者个人来讲有这些问题。第二,《新快报》的管理层对新闻报道的批准是不是也有问题?是失察还是共同腐败的问题?另外,他们当时作出的一些姿态有没有根据,或者是为了吸引眼球,或者有什么样的一些动机,符合不符合专业性的要求,这些都是我们需要考虑的。还有,作为当事的两个公司,它们的纠纷里头,有没有非正当商业竞争的法律问题?是什么样的问题?包括司法部门选择性地办案,执法中的程序,也可能有背后的问题,等等。

  我特别想提出的一点是,中央电视台在当时案件还没有经过审理或者说还没有作出一审判决,也就是尘埃远未落定的情况下,就匆匆忙忙报道了陈永洲案,做了有罪推定。而且,视频没有经过规定处理,陈穿着囚衣,剃着光头,是不是有违法的问题?是否属于媒体审判?当然,我们也知道,中央电视台做出这种报道,可能不是中央电视台自己能够决定的,而可能会有更高层的决策,这里头是不是又涉及行政干预新闻报道的问题?总而言之,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案例。

  从新形势下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素养提高的需要,我们可以转到第三个问题。实际上,任何改革,任何变化,都是一个系统工程,从立法、执法、司法,从守法、维权和监督各个角度,其实都需要整个社会做通盘的考虑。作为新闻媒体来讲,除了守法之外,还要有道德伦理方面的要求。所以,我非常赞赏今天新浪组织的这场讨论,以及提出的关于案件报道规范的承诺,我觉得这属于职业伦理的范畴。新浪的倡议为新媒介机构作出了表率。但是,除了伦理以外,还应该有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一些变化,以及整个社会在法律规范和道德层面展开的公开讨论。

  主持人:刚才郭教授谈的是媒体案件报道的专业规范问题,我们知道,法制报道属于少有的几个专业领域的报道,那么由于我们的传统媒体一直没有完成报道规范化的历史任务,我们又匆匆进入了新媒体时代,这样出现了很多媒体报道失范失当的表现,作为法制报道是最需要专业的一个领域,偏偏在这个方面经常表现得不专业。

(编辑:S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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