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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媒体案件报道规范的承诺


  自我约束并形成报道规范,是媒体走向成熟、赢得公众信任的必由路径。我们认为以下原则,应是我们的共识并应努力恪守,并将这些作为职业信条:

  1、 我们高度重视真实、客观、公正、准确等一般性新闻原则,谨守中立立场,避免新闻与利益的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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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迅教授

徐迅:反对由公检法机关给媒体报道立规矩

为什么?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三大诉讼法规定的都是公检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和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没有任何一条是给媒体定的。当然这不意味着诉讼法上没有法律依据,媒体的报道就可以胡来,这是两个意思。

《新京报》记者刘刚


刘刚:部分媒体为关注度忽视嫌疑人权利

包括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在内,为了点击率、噱头或者关注度,尤其是在无罪推定或者是保护嫌疑人的法定可以保护的权利上做得不够。还有涉及未成年人或者是女性的案件。在网上广为传播的,不是被处理,而是尽可能扩大化。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郭镇之教授

郭镇之:媒体做有罪推论报陈永洲案存瑕疵

中央电视台在当时案件还没有经过审理或者说还没有作出一审判决,也就是尘埃远未落定的情况下,就匆匆忙忙报道了陈永洲案,做了有罪推定。而且,视频没有经过规定处理,陈穿着囚衣,剃着光头,是不是有违法的问题?是否属于媒体审判?

正义网记者高鑫


高鑫:媒体应避免媒体审判 勿过早做定性报道

对李某某强奸案报道,如“李双江之子”“李双江”或“梦鸽”等词都不能出现在文字报道和摄影报道里,因为这些都属于“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相矛盾。而在一审开庭时,几乎所有媒体都没能完全避开,值得反思。

《南方周末》记者刘长

刘长:案件报道问题解决需司法进一步公开

我们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探讨这些问题,中间我们提出很多解决的方式,无论是记者的自律,还是操守上提出很多要求。但是要解决这些问题,可能归根到底还是要司法的进一步公开。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杨迪

杨迪:温岭杀医案等暴力案现场描写应克制

但现在再追求文字现场的细节还原,追求文字的细腻或者细节,我大概有走偏,这也算是我的一个检讨。温岭杀人案一案,我对当时暴力现场是一个特别完整的还原,但却忽略了稿件的克制。如果讲经验,我们在报道现场或者有关暴力现场的文字上也同样需要大家再多一点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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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案件报道部主任刘岚

刘岚:案件报道应采用伤害最小化原则

在民事案件和一些小的刑事案件报道中是否一定要用当事人真实姓名,一开始觉得用李某、张某不符合新闻报道真实性原则,要求通讯员用真名,通讯员很为难,说人家以后还要在本地生活,不要让他们今后的生活受太大的影响,给人一条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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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今日说法》制片人朱海峰


朱海峰:部分媒体降低职业底线损害长远利益

很多媒体之所以面临发行量等困惑,这就会形成恶性循环,底线问题没有最低,只有更低,大家都拼底线,底线往下降一降,吸引力就会增强。虽然可能所有人都知道这是饮鸩止渴,但是现在有很多人可能顾不了长远,只看眼前,这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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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记协国内工作部主任孙兆华

孙兆华: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应共同遵守报道规范

我们今天的“承诺”包括《手册》的推广,传统媒体可以用,新媒体也可以用,如果需要也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细化和符合实际的增减。如果大家共同遵守行业的行为规范,就会大大减少出现问题的几率,我觉得这将是特别理想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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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我约束并形成报道规范,是媒体走向成熟、赢得公众信任的必由路径。我们认为以下原则,应是我们的共识并应努力恪守,并将这些作为职业信条:


1、 我们高度重视真实、客观、公正、准确等一般性新闻原则,谨守中立立场,避免新闻与利益的交换。

2、 我们严格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等原则;努力提高新闻业务修养与法律素养,力争更加专业。

3、 我们尽最大努力接触每一方当事人,倾听并报道各方对事实的阐述和自我辩解,同等重视诉讼参与各方的声音。

4、 对于未宣判案件,我们不做定罪定性式的报道,不做具有倾向性的评论,谨慎披露案件细节与证据。

5、 我们保护信息来源、采访对象的合法权益,无论其身份与地位。

6、 对于未成年的采访对象,我们尽力确保采访时监护人在场,充分保护其个人隐私与心理健康。对于未成年的违法者、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员,我们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其权益。

7、 我们努力确保受害人,尤其是受到性侵害者,不因媒体行为而再次受到伤害。

8、 对于合法信息源的不当信息披露,我们将依照法律规定做出独立判断。

9、 我们不为追求商业目的和轰动效应,对犯罪者的人格、行为进行美化或者妖魔化;避免渲染暴力、色情、恐怖、凶杀等易伤害未成年身心的内容,努力提高案件报道的格调与品位。

10、 我们也会犯错,但我们努力做到勇于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敢于揭露新闻行业内的违法和不道德行为,不断自我净化。

新浪传媒频道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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