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鑫:媒体应避免媒体审判 勿过早做定性报道

2014年01月05日21:56  新浪传媒

  新浪传媒讯:2014年1月2日新浪传媒论坛第十期召开,本次论坛以“准则与尺度——2013年媒体案件报道的是非之辩”为主题,以下是正义网记者高鑫的发言实录:

  高鑫:如刚才徐老师所说,案件报道是各大媒体十分重视的报道内容,从近年来的传播效果来看,正义网的案件报道被国内各大主流和商业网站广泛转载。如何规范案例报道,这是包括正义网在内的中检报人,不断在思索的问题,我们还专门就案例报道的风险与艺术召开过内部研讨。

  到正义网工作以来,我多是从事案件报道。期间,经历了如央视大火案、黄光裕案、商务部系列腐败案、故宫大盗案、股市“黑嘴”汪建中、刘志军案、李某某强奸案等多起重大热点案件的采访报道。但静下心来认真思考的不够深入,也非常感谢新浪网这次能给我一个思考和学习的机会。

  职务犯罪大要案和其他热点刑事犯罪案件,一直是正义网原创案件报道的重点关注内容。我们对案件的报道,是力争第一时间披露各司法进程。包括案件的批捕、公诉、一审开庭、一审宣判、上诉、二审开庭、二审宣判等,要求每个阶段能及时发布最快速、最权威、最精炼、最准确的消息。

  比如央视大火案,在批捕阶段,我们独家辟谣,澄清了被告人数量。在公诉阶段,我们第一时间依据起诉书发布权威消息,接下来的一审开庭、一审判决、部分被告人上诉、二审开庭、二审宣判,我们及时发布的消息,被众多媒体广泛转载、推荐。

  我对大要案、社会热点案件的报道,是以司法进程划分阶段,以写消息、通讯为主,很少涉及调查性报道或特稿,但从稿件的传播效果来看,也还不错。对于案件背后的延伸性信息,如被告人成长的家庭、感情经历等,出于对当事人的考虑,我们不会过多涉猎。

  就网络媒体的传播规律,单从传播效果来说,我举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喜欢“小投入、大产出”的稿件。比如2013年6月北京市检察院举行了“举报宣传周”新闻发布会,我们获知吉林常务副省长田学仁涉嫌受贿的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便第一时间独家发布了关于该司法进程的消息稿,并在检察日报、正义网的官方微博进行推。

  稿件的传播效果比较理想,迅速获得人民网等近百家媒体的转载、推荐,咱们新浪微博的头条新闻,也对稿件进行了转发。随后,中央电视台13频道还全文读播了正义网的稿件,但未属来源。

  又如刘志军案,我们主要披露的是司法进程和权威的司法资料。当很多案情不是很清晰时,可以选择其它的报道方式。刘志军案开庭时,我们以摄影报道为主,独家拍摄到押送刘志军囚车驶入法院的画面,通过对这种信息披露,既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有可以客观地从一个侧面展现新闻现场,克服“无料可爆”的缺陷。

  以刘志军案图片报道为主,配合之前披露的权威信息,这样的报道传播效果也很好,当天上午各大网站都推的是正义网的稿件。

  对于案件报道,我们报社有非常严格的要求。稿件发回去后,编辑会跟你核实,有没有起诉书或判决书,如果连记者本人都没有亲自看到这些法律文书,那稿件一般是不给发的。对热点案件报道,包括李某案,从公诉阶段一直跟到二审宣判后,我们针对每一个司法进程阶段,总共发布了许多篇稿件,包括一审宣判之后,除了第一时间发布判决结果,海淀法院法官在线回应社会关注问题,我们做了图文直播,同时还发稿5篇。可以说,是发挥网络媒体的优势。

  虽然发稿量多,但报道内容选择,还是坚持程序性报道为主,包括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没有判决的情况下,一般不过多揭露或触碰犯罪行为细节。之前也出现过像富士康连续跳楼事件、连续发生的校园伤童血案中,让大家已意识到媒体报道可能带来“示范意义”,所以,在刑事案件报道中,要做到适度节制报道。

  而且,在此类敏感案件,一般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不会轻易接受媒体采访,此时记者“拿料”的途径有限,或局限于当事双方的代理律师,而他们在发声时,或多或少会具有偏向性,最终导致报道有“夸大事实、杜撰情节”、“定性定罪”等内容。我们报道时还是重程序,以此来规避新闻失实。

  对李某某强奸案报道,我们的一个资深记者提到,如“李双江之子”“李双江”或“梦鸽”等词都不能出现在文字报道和摄影报道里,因为这些都属于“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相矛盾——“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而在一审开庭时,几乎所有媒体都没能完全避开,这是我们值得反思的问题。

  二审期间,我们就专门强调,摄影记者可以拍律师,不能出现梦鸽的画面,这也是我逐渐在思索、成长。从报道内容可以看出,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很多都出现了定罪、定刑的预判性信息,如李某某到底会判几年,这样的内容出现的还是较多,包括一些知名的都市类媒体,都会对李某案的刑期,采访专家进行讨论。

  此案二审开庭时,我们作为法治资讯类门户网站,也希望能抓住时机向公众普法,我们联系了检察官,通过采访告诉大家,二审期间检察官到底在做什么。适时普法取得的效果也是挺好的,稿件出来也是被很多人转载。

  就我个人理解,并非只有花边新闻、桃色新闻,才能引发读者关注。若能在一些案件报道中,紧跟中央精神,稿子也会去的很好的收效。如我们采写的一篇《北京一正处级“裸官”受审 涉嫌挪用公款5.8亿》稿子,这是2010年7月底,各大媒体轮番报道的一起案件。7月28日下午,我首发的开庭消息将“裸官”二字写入标题。该案涉案人级别不高、挪用公款数额也并非最大,但巧的是,在庭审前几天,有关裸官的文件下发。记者采访中有意核实,掌握这一信息后,以此提升了报道价值,让这篇报道被各大网站首页转载,效果与黄光裕案等大要案类似。如此将一个不是热点案件转化成热点案件报道,可见,法制类新闻采编人员必须走专业化发展之路。

  谈到案件报道的失范,感觉我们报社前任总编辑的一个比喻很贴切。他说,法治社会,案件资源是新闻报道的“富矿”。但开采“富矿”的过程,也是“事故”频发,容易构成媒体侵权,甚至是“媒体审判”。

  我先说这么多。与其说自己的一些不成熟思考,我更愿意听听今天到场的各位专家及行业前辈们的观点和意见。

  主持人:谢谢高鑫记者。我听高鑫记者发言过程中注意到一个关于案件程序报道的问题,我个人的感觉,从长远的趋势来看,可能媒体可能需要更多地对案件程序进行报道,而不是现在这样偏重实体报道,尤其是审案之前,过多地披露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可能会不合法,但是现在很多媒体都在这么做,尤其是在刑侦类的报道,其实定性、定案的倾向性特别明显。

  高鑫:包括一些案件前期判了,后来还会出现一些变化,不宜过早做定性报道。

  主持人:事后像浙江叔侄案件,当最后证明被告人是无罪的,之前的媒体报道就很尴尬,全部听信于公安机关的提供的信息。

(编辑:S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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