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 中国法治进程迎来了一系列大事件。微博直播薄案展示出的公开性、透明性和程序正义令让人感受到了法治的力量。李某某案的尘埃落定捍卫了法治的尊严。常林锋 案的“疑罪从无”体现出法治的重大进步。唐慧案的胜诉凸显出法治的人为关怀。浙江张氏叔侄冤案平反预示着法治春天的到来。一个个生动的案例告诉人们: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容践踏,中国迈向依法治国的脚步坚定不移。
当然,2013年最大的法治亮点,还在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法治中国定入改革《决定》,这意味着“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已成为中国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目标和新要求。
《决定》规划了未来的经济改革蓝图, 更突出地勾画了今后司法改革的方向。废除劳教、推行省以下检、法两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这些具体的新举措确实令人振奋,也为法律界注入了一股新鲜空气,值 得法律人关注和期待。司法,关乎黎民安定、国运盛衰。当今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诸多的社会问题盘根错节,引发的矛盾冲突也接连不断,要想迎刃解决问题、 化解矛盾,必须要有强大的司法做保障。因此大家都期盼通过司法改革提升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明天改革的成与败,谁也无法准确预测。但无论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依法治国的终极目标。作为法律人,为司法改革建议谏言、献计献策,乃使命所然,责无旁贷。
下面从几方面谈谈我的思考:
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违宪必究
司法必须要树立宪法权威,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其实“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具有最高权威。”宪 法所反映的是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违背宪法,就是违背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某些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地方党委所代表的往往是该地方局部的利益,或者是地 方党委当局者的狭隘利益。司法实践中,某些地方领导为了维护局部利益假以党的名义,凌驾于法律之上,符合法律的时候,便堂而皇之地强调依法;不符合法律 时,便抛开法律。这样随心所欲、翻云覆雨最终会导致两方面的恶果:其一,百姓从地方党委的任意司法中得到“法”的概念是:法,就是领导的看法,你即便再有 理,遵法、讲法,领导要治你罪,你就有罪。这些日积月累的理念,不仅根深蒂固扎在百姓心里,甚至流行于一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思想意识中。其二,人民当 家做主、以民为本变成一句空话。老百姓直接感受到的就是一种不公平、不公正。站在宪法和法律面前,有些人违法可以靠权和钱躲过法律制裁,而无权无势的百姓 即便有理,其合法权利也得不到保护。最近辽宁丹东关少枫涉嫌受贿案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检察官在办理这个案件时,屡屡违法,如:刑讯逼供;笔录、证人证言 再三造假;甚至以抓捕、威胁的方式让证人作伪证;开庭不依法送达传票;阻挠律师辩护……这一连串的违法行为不但受不到法律制裁,反而被默许纵容。丹东对执 法人员违法视而不见,但对当事人家属和辩护律师以及采访记者却百般刁难,甚至滥用权力惩罚当事人的妻子。关少枫的妻子在法院庭审后,追囚车想多看一眼丈 夫,却被冠以“阻碍执行职务罪”被刑拘。且不说这罪名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就是有这项罪名,能这样随便使用吗?古语有云: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从此案例,地方领导干预具体司法的所作所为可略见一斑。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和改革攻坚期,在对各种社会利益调整的同时,也必然带来新的矛盾和争议,加之前些年法治建设的滞后,导致目前诉讼和上访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司法机关丧失公信力,就正如卢梭所说: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就可能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相反,只要我们树立宪法权威,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令必行,宪禁必从”,“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国家一定会实现长治久安。
二、司法回归纯粹的法律属性,实现司法独立,必须去行政化
司法权是一种独立的判断权,具有不容 侵犯的权威性,不受任何地方权力所左右。因此,法官应作为独立的职业和个体存在,在司法活动中,除了受法律约束和良知指引外,不应受任何干扰和干涉。近年 来,地方党委对司法的干预非常严重。很多案件,不是法官在审理裁决,而是地方党委直接指挥、运作、定调,法官只是出场的演员,编剧导演都在幕后,有人称这 样的法官为“牵线木偶”。如何处理好司法与外部政治力量的关系是今天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为此,《决议》强调“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怎样改革才能“去行政化”?我认为:
第一,要提高法官的准入门槛,大力推进法官职业化、正规化、专业化进程。可以参照技术职称评定,建立有别于一般公务员的法官选任、培训、晋级和惩戒制度。
第二,建立健全法官定期跨省轮岗交换制度,两年一交换,不是辽宁的法官在辽宁省范围内交换,北京的法官在北京范围内交换,而是跨省交换,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阻断亲缘、人情对司法审判的影响。避免和杜绝在各种利益的驱使下干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行为与现象,彻底切断“利益驱使权力,权力干预或影响司法”的链条。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刑讯逼供,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
2010年5月30日,《人民日报》刊登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但是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办案单位目前仍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现象,导致了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多年前的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赵作海案等,并没有引起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此次《决议》为改变这一现状,强调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实践中如何实现这一决议?
第一,关于询问和讯问地点,应该严格 限制在看守所。《刑诉法》规定了询问和讯问地点可以在办案单位、证人或嫌疑人单位或看守所。在不能保障嫌疑人行使“沉默权”的今天,这个规定无疑为刑讯逼 供留下了空间。如,重庆的铁山坪黑打基地,丹东的检察官培训中心,办案单位在某门口挂上公安局或检察院办公区,就成了办案单位,而刑讯逼供就发生在这样的 场所。所以,应该把询问和讯问严格限定在一个法定地点。
2013年11月21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八条指出,“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这些意见很及时,但仍需进一步严格细化。比如,辩护人在诉讼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保护问题,这些权利的行使,并非是辩护人自身利益的体现,而是法治文明的彰显,更是为法律保驾护航、避免冤假错案的功能所在。
第二,应该明确规定从公安或检察院或 纪委拘押开始,无论是讯问还是询问都必须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各诉讼参与人有权依法调阅这些录像。《刑诉法》虽然有类似规定,但没有对询问作出明确解释, 这就为刑讯逼供留下了空间。绝大多数案件,刑讯逼供发生在询问期间,因为讯问要有全程录音录像。所以,公安、检察机关往往在询问期间刑讯,把嫌疑人制服之 后,再录像。同样,对全程录音录像问题,《意见》也为询问期间刑讯逼供不提供录像留下了死角和余地。
第三,不能单纯以口供定罪,而要以书证等其他客观证据为主。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起诉的不少案件中,仅以口供定罪,不但造成了许多冤假错案,也从另一方面助推了刑讯逼供,威逼、胁迫证人作伪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特别是检察院自侦的行贿受贿案件,往往是“受贿人”受到刑讯逼供,检察院再拿着刑讯逼供的口供,引诱、威逼、胁迫甚至刑讯“行贿人”作伪证,假案由此形成。
第四,在现实的司法审判中,通知证人到庭作证是一个奢侈品,有资料显示,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只有3%至5%,有95%的案件证人不能出庭,这 导致了庭审虚化。法庭一般情况下都以种种借口不传换证人出庭。这不仅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而且仅凭口供,没有当庭质证的过程,虚假的口供或证词得以成 立,直接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为了在每一个司法审判中让人们感受到公平、公正,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庭不能省去的必要程序。济南中院薄熙来案件的审理,徐明、 王立军等关键证人纷纷出庭,与薄熙来直接对证,打消了人们庭审“走过场”的忧虑,庭审证人对峙,真枪实弹,起到了非常好的示范作用,其证人出庭的积极意义毋庸置疑。
四、推进庭审公开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推进庭审公开化,在我国很多地方受到法庭建设规模的限制,中国的法庭可以容纳上千人、四五百人的不多见,碰上有影响力的大案,老百姓都想进去看看,但容纳不下。有些暗箱操作的冤假错案,更是害怕见光,本应该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也不少见。
法 理学认为法律规范有指引、预测、教育、评价、制裁五方面作用。而民众向来不是通过法律条文来了解法律的,他们通常是通过执法司法机关办理、审理具体案件的 过程和结果来了解什么法律、考量法律的尊严。因此,法院庭审,能公开的应最大限度地公开,这样对民众既起到普法教育,让大众通过参与庭审了解一些基本的法 律程序常识和实体法知识,又去掉了民众对法庭的神秘感,把司法案件放到了阳光下,让全社会参与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因此,庭审公开化是实现“让人民 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效途径。
薄熙来案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有巨大的影响,济南中院通过微博把庭审笔录进行公布,山东高院公布终审判决,基本做到了公开、透明,开创了中国司法史的先河,体现了决策者对推进司法公开化的决心,为以后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案件方面做出了表率。
对薄熙来这样一个重要政治人物,决策层和司法机关都让他在庭审中充分地为自己辩护,其他依法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就更没有理由不公开了。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让无罪的人不会被诬陷,让有罪的人真正从内心深处认罪,让每一个人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最后谈三点建议
第一,在公、检、法系统大力倡导“疑 罪从无”的现代法制理念。司法实践证明,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是因为侦查、起诉、审判人员的先入为主,有罪推定而成。司法人员先入为主地认定嫌疑人有罪,以 此为出发点,极力寻找有罪的证据,很容易把疑罪定为有罪。苏轼《刑赏忠厚之至论》中有:“赏疑从与,所以广恩也;罚疑从去,所以慎刑也。”又说:“可以赏,可以无赏,赏之过乎仁;可以罚,可以无罚,罚之过乎义。过乎仁,不失为君子;过乎义,则流而入于忍人(残忍的人)”。 可见,现代司法理念与儒家以民为本的仁政思想,殊途同归。当然,执行“疑罪从无”,是有一定风险的,那样,很有可能使某些真正的罪犯因为证据不扎实而逃避 法律的惩处,但,与“宁可错杀一千绝不放过一个”的野蛮执法理念相比,它的深远意义重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意识会渐渐普及到民众心中,大家对法律的敬畏 也会随之凝重。
第二.在司法改革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现在的信访制度,实质上是对司法制度的一种补救。由于地方干预司法,导致一些司法腐败冤狱发生是客观现实。无视这种现实,武断阻止信访,等于切断了百姓最后申诉的救济渠道。民怨如洪水,愈湮愈决,而“高高下下,疏川导滞”,却可以消弭水患,“钟水丰物”。
第三、要尽快纠正假案、错案,为冤案 平反昭雪。近些年由于地方一些领导法律意识淡薄,人为干预司法现象严重,出现了一些明显的冤假错案,为了保住乌纱,这些官员不但不及时纠正错案,反而对含 冤百姓严厉打压,不少省市甚至动用了劳教手段对付上访群众,致使民怨越积越深、越积越重,报复社会的重大事件时有发生。例如,发生在几年前的重庆打黑狂 潮,使得成百上千的人含冤在身,无罪被判、轻罪重判、重罪杀头者比比皆是。对于冤案来说,冤在一人身上,影响的却是冤者周围几个、几十个甚至上百个亲朋好 友。这些人心中有冤、头上有气,每一个人都是一口压力锅。这是当今社会最令人担忧的。社会要想和谐,国家要想稳定,就必须要解决好这一问题,要让蒙冤的人 看到希望,感受到温暖,冤假错案减少一个,社会稳定和谐就增添一分。
综上,改革是个永恒的话题,改与不 改,历史都将按照一定的轨迹前进,人类文明也都将一如既往的不断丰富和完善。但是,成功的司法改革,能避免人类社会大的动荡,减少生命和财产的损失,有助 于社会平稳向前迈进。因此,司法改革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我们每个人都期待着自己心中的这份“中国法治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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