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1日 第3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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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日前公开的“383”改革方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内容,是建立廉洁年金制度。报告中建议:根据经济增长、物价变动和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政府部门和公立机构职工收入水平及其增长机制。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退休后方可领取。构建“不能贪、不敢贪、不愿贪”的防腐机制。

消息一出,引起各界广泛关注,褒贬不一,“廉洁年金”究竟是反腐利器还是变相福利?

新加坡和香港都实行了较成熟“廉洁年金”制度,廉洁勤政的公务员在退休后可以拿到一大笔廉洁金,如果公务员在职期间被发现腐败行为,这笔钱将被取消,以此化解公职人员的腐败动机。以香港为例,公务员退休后能拿到的廉洁金高达400万-500万港元。

于是就有支持者发出疑问:而每次讨论反腐败,有的人言必称香港,要借鉴香港的成功反腐败经验。可是,当反腐败改革要借鉴香港经验时,却又站出来强烈反对,这是何故呢?

是的,香港行、新加坡行,但我们,恐怕不行,因为我们缺少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

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在公务员中实行“高薪养廉”的政策,公务员福利待遇很高,新加坡政府部长等高级官员年薪全球第一,其总理李显龙曾以310万新加坡元的年薪成为世界上收入最高的政府首脑。

而与此同时,新加坡对公务员也实行了极其严格的监督制度,有着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惩罚也是毫不手软:任何公务员被法庭定为贪污受贿罪,就会失去工作、养老金和其他利益。可以说公务员一旦查出问题,不仅受罚严厉,而且脸面丢尽,在社会上很难再找到相应的工作,最得不偿失的是退休金和公积金都会被同时没收,可以说连老本都没了。而反观我们呢?

同时,新加坡还有着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其相关法律规定,获得政府任用令的人,必须在出任之前申报个人财产。任职后财产如果有所变动,应自动填写变动财产申报清单。已婚工作人员还必须将其配偶的财产予以申报。如果发现来源不明的财产,将全部予以没收,而且将以其不当获利的嫌疑而受到审查追究。因贪污被革职的公务员将被明令禁止在企业工作,实际上等于在社会生活中被埋葬了。

正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所说:“不可否认,其他国家、地区建立的廉洁年金制度对于预防和惩治腐败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要看到廉洁年金制度是和其他反腐制度共同发挥作用,仅仅靠这个制度单兵突进,很难说能发挥多大作用。”

在我国对公职人员的惩戒、监督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想靠建立廉洁年金来预防、惩治腐败,只怕会水土不服南橘北枳,作用相当有限。

在建议设计者看来,建立廉洁年金制是因为“目前我国公务员工资不算太高,许多腐败属于需求性腐败,如果实行廉洁年金制度,对于促进公务员的廉洁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语出中国人民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毛昭辉)

好一个公务员工资不算太高!好一个需求性腐败!

关于公务员工资高不高这事,咱们还真说不清,不妨先来看看本月曝光的全国31个地区公务员薪水水平,新闻报道:普通党政机关全国平均月收入(包括工资)大约1000元左右,在北上广等大城市,平均月工资也就刚达到三千,用网友的话说:这叫低的惊人啊!

然而,公众显然不相信,要是公务员挣的这么少,那每年公务员考试怎么还会这么热?就在前两天,一则被误读的广州公务员年薪17万的新闻还被传得沸沸扬扬。

客观而言,当下公务员们的名义工资并不算高,大多数并不掌握核心权力的普通公务员,其从事权钱交易、获取腐败收益的机会也并不算多。但在公众看来,公务员还有着很多隐形福利,远远超过他们的名义工资收入。而且,即使排除腐败收益,仅仅合法的职务福利,也已经远远超过公务员名义工资收入。譬如一套带有福利性质的低价住房,可能就远远超出普通劳动者几十年的收入总和,就更不用提一直广受诟病的公务员养老双轨制问题了。

因此,一个以“公务员工资不算高”为初衷而设立的廉洁年金制度,简直是还没出生就开始让公众反感。

而解决需求性腐败的理由也很难让公众信服,如果按目前已经试行的廉洁年金制度看,有一部分来自于公务员自己每月缴纳的一部分工资收入,最后等退休时一次性返还。试问,这种做法难道不更加剧了普通公务员“工资不算太高”的窘况么?事实上,人压力最大的阶段,是在成家立业生儿育女后,当普通公务员上有老下有小之时,从“不算太高”的工资里还得拿出一部分去交廉洁年金,最缺钱时不给钱,等老了退休后才给,这算是是雪中夺炭、远水不解近渴吧?

此外,真正的贪腐分子的早超出了需求性腐败的范畴,在查处的案例中,是有收入不多的小公务员贪污受贿权力寻租的,但收入多多的高官不也一样贪污腐化吗?试问那点廉洁年金,就算镇得住几只小“苍蝇”,又怎么会被贪腐“老虎”们放在眼里?

一言以蔽之,如果仅仅着眼于经济收益,在合理范围内的廉洁年金,永远不可能高过贪官们的腐败收益。

其实早在2004年,时任全国政协委员万鄂湘等就曾在全国两会上提交了一份《关于建立在职干部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建议》,主张借鉴国外反腐成功经验,通过设立廉政保证金,建立一种与在职干部的经济利益挂钩,使其不愿意违法违纪的机制。此前此后,湖南浏阳、江苏南京、广东深圳、 江门等地,也曾先后进行过类似的制度尝试。

而在我国目前的试点中,廉政年金基本相当于一份“廉政保险”,财政出大头,个人出小头,比例大概为2:1,公务员们不出事则额外获得一笔不菲的收益,即便出事,损失可能也不大。这显然是一种错位,基本等于拿纳税人的钱去给公务员们买一份廉洁保险,对公务员们来说,简直就是一个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因此,有人提出,廉政年金不应另列开支,而是完全“从公职人员的现有薪资中提留’廉洁年金’,即按照一定的比例,定期提留公职人员的部分津贴、奖金等,将其列入’廉洁年金’之内。一旦官员作奸犯科、贪赃枉法,此笔资金尽归国库;反之,则待官员退休后(或待一定年限后),加息发放给本人”。

这个方法确实避免了让廉政年金沦为变相福利的可能,但是就是有点……太狠了,纳税人们自然欢迎,可公务员们又能接受么?

我们并不反对合理提高公务员待遇,也支持公务员们应该过上体面的生活,毕竟朱元璋早在几百年前已经实践过,官员们待遇太差太穷,只会更加促生贪腐,但现在最重要的仍是先建立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精简公务员机构,破除公务员养老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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