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给广播电视广告立规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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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15:23 锦州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日前颁发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内容低俗、误导消费等存在导向问题的各类广告。 暂行办法指出,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有利 暂行办法还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用谐音乱改成语。此外,除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外,不得使用繁体字。 暂行办法规定,播放以企业或产品冠名的节目、栏目时,企业或产品的标志只能出现在屏幕的右下方,数量不得超过1个,标志画面不得大于本台(频道)标志,不得遮盖正常节目的字幕。 此外,各转播、传输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单位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播放广告、暂停某一频道播放节目直至撤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等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