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公开案情信息是一种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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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02:55 新京报 |
据新华社报道,公安部昨日进行“命案侦破专项行动”部署时强调,“对一些影响大、危害大的案件的发案和破案情况,要及时向媒体通报,确保群众知情权”。在不破不报”惯例仍为大多地方公安机关所遵循的大背景下,公安部将“发案”情况与破案”情况一同列入向媒体通报的内容,令人关注。 我们注意到,公安部对确保群众知情权”进行了特别强调。知情权利,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有及时、准确地了解和知悉的权利。与公众知情权相对应的是,国家的公共信息公开义务。 公安部对“确保群众知情权”的特别强调,背后似乎有着一定的新闻背景。从前些年北京“敲闷棍”事件,到南充系列杀人案,再到近期黄勇案、杨新海案,这些轰动一时的血案告破之后,都伴随着对重大案件知情权的广泛讨论和反思。而与此相对应,马加爵案因案件信息公开及时和群众举报而告破后,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发案情况也是公共信息,将危险信息通报社会,并不当然会造成“社会恐慌”。相反,隐瞒甚至阻止发案情况的正常传播,则不可避免会造成小道消息的流传,从而将使本可得到遏止的危害继续扩大,本不会造成的恐惧蔓延并加剧。 应当看到,人们的恐惧往往来源于未知,而并非来源于已知。特别是当一些影响大、危害也大的案件发生时,更应满足人们对信息的知情欲,并保证正常的信息流通渠道畅通。也只有让公众及时“知情”,客观地“知情”和充分地“知情”,方可有效地堵住小道消息肆意滋长的空间。 于案件知情权的还原之外,发案情况通报也有利于促进警民间的相互信任,进而促使警民间的互动与合作。这正契合了我们长期以来所孜孜以求的目标。而与其他信息公开的形式相较,发案情况通报可以更好地增进公众对公安工作的监督。发案情况的公开,使公安机关不得不在公众视线的关注下更积极主动地处理案件,外界的无形压力无疑将成为最好的监督者,促使办案人员更严格地依法办案,并恪守职业道德。 如果将视角放得更宽一些,我们可以看到,近几年来,公安机关在信息公开上的亮点并不鲜见。远有“警务公开”口号的提出及践行,近有“新闻发言人”及“每周案情通报”制度的相继推出,一些成功的经验还在全国范围内被广泛吸纳。然而,我们亦应清醒地认识到,信息公开还未在公共安全领域立稳根基。这是因为,很多让人欣喜的信息公开的个案均来源于公安机关的自发自觉。以今次为例,发案情况通报显然并非制度化的信息公开原则,而是借着“命案侦破专项行动”的“东风”为公安部有关领导所强调。我们尚无法判断,发案情况通报会否将随着“命案侦破专项行动”的告一段落而终结。正因为此,对于发案情况的内容,公开发案情况的程序等,甚至于公开本身也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发案情况通报还未形成一项独立的、已被法制化的工作制度。 发案情况公开,以及广而言之的公共安全信息公开,应该制度化,并尽快转化为公安机关的工作常态。也只有当公共安全信息公开在制度上成了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我们的欣喜才会来得更加踏实。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相关报道见A13版 相关专题:新京报-核心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