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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协警为义务警察如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02:55 新京报

  视点

  据昨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安徽省潜山县的3名协警以“抓卖淫嫖娼现行”的名义,夜闯民宅,将无辜的姐弟3人打伤,使“协警犯事”现象再次引起社会关注。

  协警出现的问题实质反映出治安管理职能分工的问题。由于协警许多时候在行使警察委托的权力,而他们又缺乏正规警察的素质,缺乏法律的约束,所以导致协警行为频频“出轨”。所以有必要重新审视协警与警察之间的委托关系,我们能否考虑把协警由警察雇佣变为由社区居民雇佣,把协警从警察的一种扩张和延伸,改变为社区的一种治安自治组织。

  由于协警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而不是警方,这就为改变协警和警察的关系提供了基本前提。新的协警最好改叫“义务警察”,以强调他们相对于警方的独立性,他们只受社区自治组织的管理,仅仅在业务上接受警方指导;他们和警察的关系应是平等合作关系,而不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当然,他们也不能以派出所的名义行使“治安处罚权”,更不用说“刑事侦查权”了。

  但义务警察可以做的事情仍然很多。包括对居民遇到的急、难、险问题进行救助;排解邻里间的纠纷;向警察传递社区治安信息及状况;组织巡逻,发现有可疑或不寻常的、可能会影响治安的人或事及时向警察报告,并制止正在发生的犯罪。从警察的角度看,义务警察应是伙伴而非下属;从居民的角度看,义务警察应是自己的助手,而不是从警察那里得到授权的“执法者”。

  由于义务警察的工作热情主要来自其对自己所在社区的认同感,因此,义务警察必须是本地长住居民,最好是另有一份正当职业,地方提供的经费仅是对其损失的一种补偿。如果他们的行为不当,只要有一定数量的居民联名要求,就可以将其撤换。这样的身份和待遇使他们只能是为了保护社区和自身的平安而加入义务警察队伍,而不会是为了利用这种身份牟取其他利益,警察处理他们的违法行为时也不会因为彼此间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护短”,左邻右舍的舆论也会对他的行为构成监督。现在,一提到监督,我们往往会联想到司法监督或新闻媒体监督,但成本相对都比较高,而民间舆论的监督,却可以随时随地地发挥影响。

  在国外,义务警察制度已经运作了很长时间;在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也都有义务警察队伍,并且有一整套完整的管理制度。一般来说,一个公民被征召进入义务警察队伍,通常被认为是其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的最好证明,公民往往以能进入义务警察队伍而自豪。我们应该加快这方面的立法,让象征着公民自治的“义务警察”早日出现在大家的生活中。任未老(北京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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