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未成年人教育创造良好司法环境加强和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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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3日03:10 新京报 |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系列评论之三 据新华社6月2日消息,江西省安远县检察院于近日为失足未成年人启动了一项“缓捕帮教”工程,即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后,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既不作批准逮捕、也不作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是建议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并以取保候审12个月的期限为考验期,考验期满后对帮教对象一年来的各项表现进行鉴定,然后再作出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决定。 近年来,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践行上,不少地方司法机关依其职能屡有创新。“缓捕帮教”不过是又为我们提供一例新的佐证。“圆桌审判”、“暂缓起诉”、“社区服务令”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新举措我们都还记忆犹新,伴随着鲜活的司法实践,这些创新的星星之火,有的已然形成了燎原之势,也有的在得到最高司法机关认可这后,被着力向全国推行。如今年初,最高法院就表示将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圆桌审判”。我国首席大法官肖扬亦于此间指出,“(圆桌审判)有力维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预防重新犯罪具有促进作用,同时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和期望。”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是相对于普通刑事司法制度而言的,其重要性在庞德看来,甚至堪称“英国大宪章以来,司法史上最伟大的发明”。之所以要对未成年人单独制定有别于成人的刑事司法程序,这是由未成年人的特性决定的。正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年岁较轻,阅历尚浅,是非辨别力薄弱,身心难以保持平衡,理智常不能控制感情,而好奇心又过分炽烈,故一经社会不良风气蛊惑,或不良朋友的引诱,较容易倾向犯罪。近20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日趋严重,据统计,2000至2002年全国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罪犯14万人,年均递增9.5%。 此外,未成年人罪犯在全国法院判处的刑事罪犯中所占比率也由1998年的6.4%上升到2003年7.9%。从发案情况看,未成年人犯罪的“盲目性、冲动性、暴力性、模仿性、偶发性”更为突出,因此,一个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便格外被期待。1985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正式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独具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由此浮出水面。 毫无疑问,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上,良好的司法环境更是不可或缺。在此意义上,“缓捕帮教”及类似制度的启动和探索,代表着司法机关基于其自身职能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治的一种努力,从其意旨上是极应鼓励与赞许的。 然而,我们亦不能忽略,在一个由成人主宰的社会里,未成年人本就是一个对现实社会没有发言权、且很难产生干预力的弱势群体。任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创新,都必须建立在实实在在地尊重未成年人应有权利的基础上。法治社会最显著的标志之一,就是任何人的权利与责任都应由法律来界定。所谓任何人,当然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内。如果忽视了这一点,那么时下所频现于中国法治舞台的以“人性化”标榜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就容易让人们产生一种错觉,即未成年人的某种权利只是“人性化”的结果,而不是法律的必然。本报特约评论员王刚桥 相关专题:新京报-核心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