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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社会监督委员会”的社会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1日04:40 新京报

  据报道,“深圳市在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积极探索监督、制约政府行政权的新机制,成立了‘社会性的监督委员会’”。据悉,在这一新机制下,深圳市将在管理人、财、物的行政机构中,探索建立民间各阶层人员组成的审议会或理事会,对相应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审议,并对其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以期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深圳这一改革的愿望显然是良好的,但是,良好的愿望并不必然导致满意的结果,说实在的,行政改革的成功更需要实践者的政治与行政智慧。时下,即便市场经济机制和社会体制成熟的国家,由于行政权的不断扩张,监督、制约行政权的呼声也在日益高涨。而在我们这样一个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期的国家,不仅要防止行政权的不适当扩张,而且还要进行体制内的行政权力的重新定位和分配。因此,如何进行有效的行政权监督,便成为改革中的一大难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深圳市的“社会性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探索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这个出发点良好的制度是否就必然有让人满意的结果呢?我们最好先别盲目乐观。理由在于,任何监督都有很高成本。细究这些成本,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监督委员会的决策成本。比如,深圳组织民间各阶层人员组成审议会或理事会,这样的机构设置首先就需要成本;这些审议会或理事会在决策中获取信息、处理信息,达成共识更需要支付成本。二是监督委员会造成的负外部性成本。监督不仅仅只带来权力腐败的下降,同时也会伴随着权力能力的下降,影响决策效率。

  理性的行政人,在严格的监督制度下,大多会采取“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策略。这种反应与现代社会对行政行为快速、创新的要求是不相吻合的。三是监督委员会的成本。如果深圳的“社会性监督委员会”确实能与行政权分庭抗礼,能真正起到监督行政权的作用,那么“社会性监督委员会”的这一不小的监督权也必须从制度安排上加以监督。所以,如果以上三类成本的总和大于监督可能带来的预期收益,那么深圳市的上层决策机构就不会真正长时期的启用“社会性监督委员会”。如果没有上层决策力量的权力支持,那么这一有着良好愿望的制度创新最终将流于形式。

  那么,如何减少以上三项成本呢?出路在于挖掘“社会性监督委员会”的社会性。

  在“社会性监督委员会”运作过程中,逐步使其成为具有一定权威和监督规范的民间组织。这样一来,一方面,监督委员会的决策成本将由社会承担,而且监督委员会也更能真正反映民意。另一方面,由于公民直接感受到的是行政结果,就能对行政人员采取行政结果导向的考评,以便鼓励其行政创新。当然,挖掘“社会性监督委员会”的社会性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这需要领导人在行政过程中因势利导的政治、行政智慧。

  本报特约评论员龚虹波(中国人民大学行政学所)

  相关报道见今日A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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