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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成员上岗不需认证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04:52 新京报

  8月16日《华东新闻》报道,浙江省三门县在海游镇试行村干部任职资格认证制。这种认证的过程是“将考试分为二档,即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采用面试方式,初中以上的为笔试。考试成绩占总分的60%,群众推荐票占40%。再根据成绩从高到低确定认证人选,并公示7天,再经镇党委研究确定,报县委组织部颁发认证证书”。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十二条指出:“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看来,三门县的做法就有逾越法律规范之嫌。

  在实行了村民自治的农村,只有村民才对村级事务享有最高主权。竞选村委会成员先行认证制度,违背了村民自治的初衷和精神,涉嫌行政干预。并且,这种做法还可能给村委会选举的暗箱操作埋下伏笔,有可能使基层政权机关利用掌控的发放“上岗证书”权力,在选举程序上对不符合自身意愿的村委会委员候选人设置障碍,造成个别村民的被选举权遭到剥夺。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但未提政府对人事方面的干预,还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的选举委员会主持。但目前一些县乡党政机关却通过各种方式间接干预选举。从选举的时机、候选人的产生、对选举的监督、选举结果的宣布和任命,无不有政府的影响。这些做法值得警惕。

  选择一种制度,就意味着必须接受这种制度所带来的任何结果。既然国家选择了村民自治制度,我们就必须接受村民通过合法程序作出的选择,而不能再由党政管理部门另设标准对其先行设置过滤系统。笔者不否认目前确实有些村委会成员个人能力相对低下,组织村委会工作有一定困难,但这可以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其管理水平,而不应采取滥发“证书”设定门槛的方式。

  李坚(辽宁职员)[ 责任编辑:罗远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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