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江苏艾滋病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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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12:46 南京报业网 |
【金陵晚报报道】今年12月1日是第17个“世界艾滋病日”。记者获悉,今年8月20日通过的《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将在12月1日正式施行。届时市民只要自愿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都将获得免费咨询和血液初筛。 黄祖瑚介绍,《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江苏艾滋病防治工作已逐步走向法制化管理,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全社会都应当关心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条例》的贯彻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我省艾滋病防治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保障百姓健康。 ——预防—— 第九条“在全社会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等途径,提供便捷的安全套发售服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推广医用针具市场营销、对吸毒人员的药品维持治疗及其他有效干预措施。” 解析: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开展对注射吸毒、卖淫嫖娼等高危行为的干预,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手段。安全套的全社会推广使用,推广医用针具市场营销、对吸毒人员的药品维持治疗及其他有效干预措施,即在总结国内外防治艾滋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联系我省艾滋病防治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 ——控制—— 第十三条“实行艾滋病自愿检测制度。对自愿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的人员实行免费咨询与血液初筛检测。” 解析:我省南京、苏州、无锡等13个市首批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其中南京市民自愿检测可以前往江苏省疾控中心,地址:江苏路172号,电话:83759336;南京市疾控中心皮肤病专科医院,地址:建宁路159号,电话:58821839、58771355。 ——管理——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艾滋病病人的治疗费用给予减免,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经济救助,对艾滋病病人的遗孤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费就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解析:《管理》章节中强化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保障体制。对农民和城镇经济困难人群中的艾滋病患者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对艾滋病患者遗孤实行免费就学;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咨询、筛查和抗病毒药物治疗;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纳入政府救助,实行“四免一关怀”等。对艾滋病病人的经济救助、治疗费用减免以及医疗保险等保障措施已经法制化。 ——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登记结婚,应当在登记前向对方说明患病或者感染的事实;告知后双方同意申请结婚登记的,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指导。” 解析:艾滋病人能否结婚之前也是个值得争论的话题,我省《条例》已明确肯定了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这一权利,但结婚前必须履行告之义务。这一条款既是社会进步的要求和体现,也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客观需要。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传播艾滋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过错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在《权利和义务》章节中,已肯定了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结婚的权利,但如果婚前隐瞒不告知对方,参照本章节即构成违法,要追究法律责任。金陵晚报记者金海亮 (编辑 云翔) 相关专题:2004世界艾滋病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