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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专家:按基本法和宪法理解行政长官补选任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22:55 新华网

  新华网香港3月23日电 “香港发展论坛”23日举办公开论坛,就补选行政长官任期进行辩论。大部分发言者认为,按照基本法和国家宪法来理解,补选行政长官的任期应为2年。

  香港特区政府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在论坛上说,如果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一定是按法理原则去办事。我们现在推动的修订条例草案,是建基于律政司司长所做的法律研究,这个法律意见得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声明的认同,所以完全有法理依据。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朱国斌表示,根据人大制度设计,在一届政府任期中,领导人可以辞职下台或被免职,但这并不影响继任人完成本届任期。这一宪法实践直接影响到基本法的设计,从而也决定了基本法的大陆法系。由此可以理解基本法相关条文的立法原意。朱国斌认为,通过对基本法1988年征求意见稿和最后的正式条文分析,前者第53条为“新的一届行政长官”,而修改后的正式条文为“新的行政长官”。这表明,“新的行政长官”不是“新的一届行政长官”。补选的行政长官任期应该是本届剩余的时间。

  资深大律师、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汉清认为,香港回归后,对法律工作者有新的挑战,那就是要熟悉基本法,熟悉内地不同的法律制度。他承认,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是有冲突和摩擦的。大陆法系注重立法原意,因此,对于补选行政长官的任期,要考虑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和国家宪法的相关条文,以及3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就补选的行政长官任期问题发表的谈话。胡汉清说,香港选举委员会是专为选举行政长官而设的,也是一届5年,这很明确。到2007年将会是另外的安排。胡汉清认为,香港市民对于补选行政长官的任期并没有特别争拗。他表示,作为法律之争,解释权力在全国人大。

  香港“一国两制”研究中心总裁邵善波认为,对于补选行政长官任期之争,只能通过人大释法来解决。因为这涉及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特区的关系。一些港人对人大常委会释法这项宪法赋予的、在基本法内明文规定的权力存有误解。但事实上,普通法系也有释法。他认为,要还人大释法在“一国两制”和法治中的应有地位。100多位来自社会各界的人士和普通市民参加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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