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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圆明园事件看知情权(今观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6:28 人民网-人民日报

  毛磊

  近日,北京圆明园耗资3000万元铺设防渗膜,而花了纳税人这么多钱的重大工程公众并不知情。据说这项工程没有单独立项,没有经过环境、生态方面专家的论证,也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估。

  这其中涉及公众知情权问题。所谓“知情权”,就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发生的与普通公民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知情权应当包括政府掌握的一切关系到公民权利、公民个人想了解或者应当让公民个人了解的其他信息。一句话,除了受保密法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以外,其他任何信息只要公民想了解,那么,政府就有义务提供。

  近年来,我们的公开制度从村务公开,到警务公开、审判公开、检务公开、狱务公开,一直到厂务公开、校务公开及各种政务公开等等,声势固然浩大,但效果并不令人满意。一些政府官员谈公开色变,还有人把公开与维护社会稳定对立起来,更有人认为我国目前不具备公开的条件。由此可见,公开的阻力来自于认识上的误区。几年前的“南丹矿难”暴露出地方当局隐瞒事故、封锁消息、瞒上欺下,与地方保护主义相互勾结的黑幕,而且严重侵害了公众“知的权利”。

  剥夺了人民的知情权,实际上就是剥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同时现在的信息传播不仅是极为快捷迅速的,而且是多渠道的。试图剥夺人民的知情权不仅是愚蠢的,也是不容易做到的。

  知情权是现代社会每一位公民应有的最基本权利,更是政府了解民情、作出正确决策的依据。今天,信息公开逐渐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要求。我们应当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意识,充分认识到公民知情权是公民维护和促进自己利益实现的重要手段,是扩大公民参与、实现宪法赋予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民权利的必要条件;充分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重要途径,是行政机关服务人民和社会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现代社会条件下行政法治对一个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根据我国宪法原则,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这就要求行政管理活动必须民主而公正地实施。因此,各级政府部门依据法律所进行的活动,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公民隐私需要保密的,都应当是社会公众可以知悉的事情。只有在法律上明确保障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使他们透视政府机构活动,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才有可能确保他们的参政、议政权,将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促进政府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知道情况”不单是一种热切期望,而是法律保证的权利。我们坚信,知情的权利不是可有可无的奢侈品,而是公民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

  《人民日报》 (2005年04月13日 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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