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对王慎义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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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05:58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本报北京7月28日讯 记者石国胜报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慎义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至2002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慎义在担任中共黑龙江省绥化市委副书记、绥化市人民政府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减免涉建项目税费、决定市政府拨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13人给予的人民币149万元、美元3万元,松下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被告人王慎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款物计人民币188.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王慎义归案后主动交代了有关机关不掌握的有关问题,其主动交代为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对王慎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15万元。 《人民日报》 (2005年07月29日 第五版) 相关专题: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