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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男性面对女性的“性骚扰”怎么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01:36 东方早报

  日前有政协委员建议,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新增的“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规定之后,应该再增加“妇女也不得对男士进行性骚扰”的规定。

  有立法禁止的必要

  虽然女性遭遇性骚扰的机率要大些、问题突出些,但是并不能因此忽视男性被女性骚
扰的问题。

  区别于男性对于女性的性骚扰,女性对于男性的性骚扰更多地表现为视觉的骚扰,比如女性着装过于暴露,其实就是女性对男性的无形性骚扰。谁也无权干涉女性着装的权利,但是凡事均有度,超过了度就有管理的必要。就是在开放的美国,对妇女乳房的暴露也有边界规定。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女性爱美如果走入了以裸露为美的误区,给男性太多的视觉刺激的话,那么不仅可能对男性构成性骚扰,也极易成为男性骚扰的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讲,禁止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其实也是在减少女性遭遇性骚扰的机率。另外,如果不对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予以禁止,任女性对男性进行性骚扰,实际上也损害了男性配偶———女性的权利。假如控制力不强的男性在女性骚扰的诱惑下,果真甘拜在女性的

石榴裙下,那么男性配偶的权利当然就受到了侵犯。因此,从保护女性权利的角度出发,也有禁止女性对男性性骚扰的必要。武汉市委办公厅方家平

  立法禁止实属哗众取宠

  笔者认为,这一立法建议实属哗众取宠,并涉嫌歧视女权。

  首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新增“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条款,符合时代发展对妇女保护工作的新要求,但如果加入“妇女也不得对男士进行性骚扰”,其目的显然不是为了保护妇女,而是约束女性保护男性。这明显与该法的立法宗旨不符,会破坏该法的严肃性。

  其次,性骚扰问题是刑法中强奸罪的延伸。目前,我国的法律中仅仅规定了男性对女性的强奸必须进行惩罚,没有规定女性对男性的强奸也要进行处罚。“女奸男”原本就是一个法律盲区,“女扰男”如何认定,就更加困难。可见,新增禁止“女扰男”的条款没有可操作性。

  再次,表面上看,既禁止“男扰女”,又禁止“女扰男”,在字面上平等了,但却恰恰使法律丧失了保护弱者的正义精神。男女平等,指的是在权利上平等,不是指责任、义务的绝对平等,由于身体条件的差异,男性就应该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强调男女绝对平等,只能是对女性身体差异的不尊重,属于对女权的轻蔑和歧视。甘肃工人报社康劲

  写入法律不现实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以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而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以男性为主体的法律,那么“禁止女士对男士性骚扰”应该写入什么法律呢?是《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别的法律?对此笔者认为是一个难题,也是把“禁止女士对男士性骚扰”写入法律的一个不现实原因。

  事实上,我国现行的法律在不同的立法层面,已经明确了拒绝性骚扰的法律原则,虽然不够细致,但笔者以为,目前为止这对于处理男性遭到性骚扰案件还是足够的。

  把“禁止女士对男士性骚扰”写入法律的另一个不现实原因是,在性骚扰中,男性所受到的骚扰相对少很多。一项调查显示,表示从未受到过性骚扰的,男性为78%,女性为21%;表示时常受到性骚扰的,男性为3%,女性为17%;表示偶尔受到性骚扰的,男性为18%,女性为60%。

  总之,在“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还没有真正入法,在性骚扰取证、认定还有难度,男性遭到性骚扰的程度还不是很严重等情况下,要把“禁止女士对男士性骚扰”写入法律还为时过早。广西大学谢焕权

  不要通过立法搞妇女守则

  从立法技术上来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条款基本上都是“应当禁止对妇女实施的行为”,比如“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禁止非法限制或剥夺妇女人身自由”等,该法并没有专门规定“妇女也不得对男子……”,如果这样,那么妇女权益保障法倒成妇女行为准则了。

  那么,到底该如何用法律来关注“女扰男”甚至是“男扰男”问题呢?我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可以不提对男性权益的“保障”,但是完全有必要增加一个条款,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以表明法律对性骚扰的反对态度并不局限于受害人是女性的情形,而且这样的立法也是完全可行的,在我国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有这样的条款。比如该法第三十七条就明确规定:“禁止卖淫”,显然就包含有对妇女实施违法行为的明确态度。

  性骚扰行为,从其根本上来说,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因此,女性对男性进行性骚扰的情形可以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个草案进行审议,在立法上为男性权益找回公平。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何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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