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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3大看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3:40 北京晨报

  九种情形不予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
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四种人禁当公证员

  下列四种人不得担任公证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引入究责和赔偿制度

  昨天通过的公证法引入责任追究制度,为公证行为设立“高压线”。公证法还规定了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过错赔偿责任制度。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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