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保的前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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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3日00:35 新京报 | |||||||||
为了鼓励公众参与环保,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国家环保总局通过其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对《推进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办法》(下简称“办法”)的意见。 这个办法,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原则,对公众参与的几种组织形式等进行了规定,其中对公众意见调查、专家咨询、座谈会和论证会等规定了主要原则,听证会则结合环评的特点对需听证情形、听证会代表组成及要求、听证纪律、程序等进
环境影响评价要不要公众参与,在3年前开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早就给出了答案。该法律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或项目,在报送规划或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但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缺憾之处在于,它并没有要求规划编制机关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公开上述信息,也没有要求对召开论证会和听证会的全过程等向社会公开。没有对公众的信息分开与和社会的广泛监督,容易造成环境影响评价陷于“暗箱操作”,在公众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规划通过了,项目开工了,最终使得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很不理想。曾经引起公众强烈关注的圆明园防渗工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一个投资上亿元的工程,没有经过法定环评程序,竟然能在首都、在世界文化遗产上“悄悄”进行,直到快要竣工了才被游客“偶然”发现问题。 法律的某些缺憾,可以在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而出台的具体实施细则中予以细化和弥补。我们看重国家环保总局拟定的《推进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办法》,就是因为它在制定相关细则的时候,强调了“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信息公开的时间、时限、公告内容要求和主要方式、公众反馈意见的形式、公众参与代表性、意见采纳、权利保障等方面内容做出了规定,强调信息公开是保证公众参与的基本要求。 比如,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编制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这些方式包括:在建设项目或者专项规划可能影响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发布公告,公开免费发放有关资料,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简版供公众免费查阅,制作有关信息的专题网页,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简版的链接等。 值得推崇的是,通过报纸和网站公开环保信息,是具有前瞻性、现代性的举措。 传媒的作用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凸现出来,公众可以低成本地、便捷地、全面地知晓有关信息,也可以更自由地发表看法,这样一个关注环保事业的舆论平台,其意义或许已经不局限于公众对单个的规划或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发表意见和建议,而是形成了对推动整体环保事业前进的永恒的动力。 公众参与环保的程度,直接体现着一个国家环境意识、生态文明的发育程度。因为公众对环保有着天然的贴近性和敏感性———一条河流被污染了,沿岸的公众当时就会遇到“我到哪里取水吃”的问题———中国的环保事业因而也面临着一个“一呼百应”的良机。如果办法能够出台和落实,信息公开能够制度化地引入环评工作,环保领域的执法与监督,就能向着更为现代、透明的行政方式的目标前进一大步,具有深远影响的“圆明园事件”的处理方式将不再成为孤例。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