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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公务员辞职凭什么能获巨额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3日09:16 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魏文彪

  江苏海门市为打破公务员“只进不出”的格局出台规定:对已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自愿辞职领办、创办、租赁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到非公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将一次性给予5至8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补偿金

  公务员管理“只进不出”格局的确应该打破,但辞职可领补偿,这样的规定即使能够助推公务员退出,其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

  首先,出台这样的规定对其他县市的

公务员意味着不公。同是公务员,由于所处县市不同便在辞职“待遇”上相差悬殊,与现行的尽量统一公务员待遇的大方向不符。甚至还可能导致出现其他地区公务员向海门市“移民”,为将来退出公务员队伍时牟取私利。而且,现在的辞职者有此厚遇,此前辞职者如果觉得不公平,会不会引发劳动诉讼,这很难说。

  此外,为什么公务员辞职可获巨资补偿,而我们就什么也没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员工如果产生这样的联想也是可能的。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下岗者,他们在自身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被迫离开工厂,但相比于辞职公务员所获5至8年工资的补偿金来说,他们的所得可谓杯水车薪。此举也可能引发他们的不满情绪。

  更为重要的还在于这样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劳动法》中并未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进行经济补偿。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将主动辞职排除在给予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外。退一步说,即便将主动辞职归结于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了协议,海门市的规定也与劳动部发布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规定不相符合。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海门市的做法于法无据,理应受到质疑。

  出于自身原因主动辞职,实际是单方解除用工合同,但海门市的辞职公务员不说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还反过来被给予超越法律规定限度的巨额补偿,这不能不说是折射出了某些政府工作人员出台政策时的自利色彩。所以,防范政府因为自利而损害社会公平与稳定的关键,是要将政府权力有效纳入法规与民众的制约之下,某些人切不可将自己当成了享有特权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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