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必须切实保障新闻报料人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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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9:19 南方日报 | |||||||||
南方时评 迅之 随着报业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报料新闻逐渐成为传媒进行舆论监督的一条重要路径,并且形成了传媒与受众进行互动、影响社会生活的鲜明特色。于是,发生一些新闻事
但是,这里面又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报料人提供的新闻线索并不完全符合事实,或者即使符合事实,但对舆论监督对象产生了扩散化的负面影响,从而波及到其他方面该怎么办?在以往的媒体司法纠纷中,新闻报料这一方面涉及甚少,但是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认为公民向媒体提供新闻线索属正常舆论监督,从而驳回了某商家对于报料人的诉讼主张(见前日新华网)。 作为市场化下的新闻资源的一部分,报料人是诸多媒体的重要合作对象,对于他们合法权益的界定以及如何维护,应是一个值得思考和探讨的话题。因此,此次成都锦江区法院的判决为保障报料人的正当权利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判例,在一定意义上将新闻报料人的报料行为划入了一个重要的范畴:正常舆论监督。虽然什么是正常,什么是不正常,法律上并没有特别严格的界定,在细节上有似是而非之嫌,但在性质上却十分明晰,也就是“正常舆论监督”是受到司法保护的行为。将新闻报料划归入内,实际上鼓励了新闻报料行为,也就是鼓励了传媒根据报料进行的舆论监督行为。 在信息交互时代,读者或观众已经不再是单纯的、被动的信息接受者,网络的开放早已使他们也具有了信息发布的公共平台。而传统媒体的涉入,尤其是经过对报料信息的甄别、追踪和调查,使得报料信息的公信力加强,由此所产生的影响力更非个人发布所不及。那么,锦江法院判决的另一意义就在于赋予了报料人一定的新闻从事身份权。如果报料人的权利保障主要依靠单纯的公民身份,那么,他们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更为恰当的保障,相应地就会挫伤其积极性,这对于舆论监督的发展自然是不利的。 新闻报料人的权利要受到司法保障,被监督对象的正当权利当然也要受到司法保障。但是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司法所给予更多保护的应当是更高一级的权利,譬如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普通权利,这也是国际上无论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国家都遵循的一条原则。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人身自由、言论自由、通信自由以及批评建议权,而新闻报料的具体行为通常不会偏离这几项普通权利。从这一点来看,锦江法院的判决也可看作是将宪法司法化的一个判例,其意义更为深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