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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弹劾(答读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10:30 环球时报

  编辑同志:

  据报道,美国“窃听门”事件越闹越大,反对派甚至开始酝酿弹劾布什。请问什么是弹劾?

  江西读者王林

  弹劾是外国议会控告违法失职的行政首脑、高级行政官员或高级司法官员等国家公职人员,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它是议会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1376年英国下院对英王的御衣总管提出控告,开创了弹劾的先例,以后为许多国家所采用。

  弹劾的对象通常是政府公职人员,如总统、总理、议员、法官等。弹劾适用的行为一般是叛国、违宪、违法及重大的失职行为。一般的政策失误则不适用于弹劾程序。

  弹劾的提出是国会的专有权。在两院制国家,可由任何一院提出,或两院共同协议提出,也可由国会责成监察官员提出。

  审理弹劾案的机关一般是参议院或宪法法院、最高法院等。对被弹劾者的处分决定一般须经上院出席议员或宪法法院全体成员2/3的多数赞成。比如1868年对美国第17任总统约翰逊的弹劾就因一票之差未能构成2/3的多数,使约翰逊总统免受处分。弹劾案的判决处分一般以免去职务为限,若要给予被弹劾者刑事处分,则须依法公诉。▲

  (李蕾)

  《环球时报》(2005年12月28日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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