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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细节”看人权保障的演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15:57 南方周末

  □陈佑林

  每到年底各家媒体都要盘点当年的新闻大事件,我却偏爱品评一些“细节”的演进。有句流行的企业管理格言叫“细节决定成败”;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与人民生活相关的细枝末节何尝不可以反映我们生活质量的优劣高下呢?

  比如2005年12月我就注意到几个“细节”。

  一个是湖北政法系统汲取佘祥林“杀妻”冤案的教训,决定今后司法机关在审讯疑犯时一律要全程录像录音。装上小小的摄像头之后,办案人员再要刑讯逼供就不敢那么肆无忌惮了,佘祥林被审期间致残之类的悲剧肯定会大大减少。这个小小的摄像头对于保障涉案人的公民权利,比发多少次红头文件都有效。

  第二个是,公安部近日出台《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其中规定:“交警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除了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警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通知前方执勤交警堵截等方法处理。”这个规定打消了我看警匪片而横亘胸中的一份担忧。警匪片中多有警察驾车在市区追赶逃逸匪徒的。我常担心慌不择路的亡命之徒在无辜市民中冲开一条血路。宁肯让交通肇事的司机逃脱惩罚,也不愿因追逃而伤及路人,这与“无罪推定”原则一样,是将保障无辜公民的人权置于惩罚人犯的罪错之上。这种“宁可……不可……”内容的大转变,难道不是反映了社会治理与司法原则的重大转折与进步吗?

  第三个是,2005年12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具体细节有行政强制需提前催告,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不得断水停电胁迫当事人,市容监管不得扣押经营品等等。这些规定予以实施,将大大地“改写”我们的生活记忆。几十年来,乡下讨债、收费时扒房撮谷牵猪,城里强制拆迁时断电断水和夜袭,城管人员将无证摆摊者的货物扔到卡车上就拖走,这种种情景我们见得太多了!行政强制法将在保护社会秩序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寻找平衡点,而将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置于优先地位。由此我们看到,“依法治国”不仅是以法治(理)公民,更是以法(限)制公权,这是现代法治思想的明确体现。

  从这类“细节”可以鲜明地感觉到我国法治水平的推进和人权保障水平的提高。尽管要将这些“细节”落实到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上,融化到我们日常生活中还须假以时日,但是我相信,这个进程不会停顿,目标终会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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