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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说“不” “贪官”获自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9:45 南京晨报

  原南京搪瓷总厂和原厂长因在出让土地时向买主索要了6套住房和1辆轿车,接受了对方赠与的3万元人民币,被秦淮检方以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起诉。在法庭审理中,担任案件陪审员的郭斯尔和许万燕,当庭对该案提出异议,使这起受贿案以检察院撤诉而告终。

  陪审员“救”下违纪厂长

  今年51岁的郭斯尔是南京宏光空降装备厂企管处处长,1995年起担任秦淮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已整整10年的他,对反腐案件审理有着太多的感慨。

  原南京搪瓷总厂和原厂长2002年曾被秦淮区检察院分别以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提出起诉。检方所依据的事实是,该厂在1993年出让土地的时候,作为法人代表的厂长向对方索要了6套住房和一辆轿车。1995年,这位已退休的厂长又作为中间人参与了原厂的一次土地出让,对方为感谢他帮忙,赠与他3万元人民币,但是,他随即就将这笔钱打入了510廉政账户。

  郭斯尔说:当时,我和来自莲子营社区的许万燕参加了此案的陪审,我们发现,受贿罪要满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条件。可是,我们仔细研究了卷宗,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却发现,1993年索要的房子和轿车,该厂长并没有占为己有,而是用于银行还贷和奖励职工了。1995年收那笔钱的时候,该厂长已经退休,在这次谈判活动中只是充当一个中间人的角色,并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对谈判起决定性作用,不符合受贿罪的条件。并且,他很快将这笔钱打入廉政账户,他的行为应该只能算违纪行为,并没有构成犯罪。所以,我俩一起提出了异议。

  秦淮区法院在听取了郭斯尔与许万燕的意见后,经过三次慎重开庭,向检察机关提出的同样的异议。最终,该起受贿案以检察院撤诉而告结。

  曾为十余“贪官”说好话

  郭斯尔对自己在反腐案件陪审中曾“救”下10余位“贪官”的秘密很是骄傲。他表示,每次建议得到审理法官的认可,“我都特别有满足感”。郭斯尔称,留给他印象最深的还有2004年陪审的一起“贪污”的案件。那是南京一家国有企业2001年发生的一起群体贪污窝串案,涉案人员达十多人。该企业驻外地某销售处的处长及手下三名业务员,将产品实际交易价格高于单位定价部分的收益进行了四六分账。检察院认为,这部分款项也应该列入贪污所得。

  庭审中,郭斯尔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他对法官说:“我来自企业,参与过企业规章制度和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法的制定。我很清楚,一般企业为了鼓励企业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对他们超价款提成的行为是认可的,这并不侵犯国家和企业利益,不应算是贪污。”秦淮区法院合议庭经过讨论后,采纳了他的意见,最终涉案金额被减去十多万元。

  “本来,根据检察院指控的金额,主犯要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涉案人员也要被判5年以上刑期。经过我的质疑,他们最后只分别被判处了4年有期徒刑和缓刑。”

  自称是法院的“啄木鸟”

  郭斯尔自称是法院的“啄木鸟”,原因是他到处挑法院的“刺”。“2004年底,法院请我们开座谈会的时候,我就提出个别法官在开庭前的等候期间有时会和熟悉的代理律师聊聊天,尽管说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容易让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影响法院的公正形象。法院三天内就制定了《秦淮区法院法官与律师交往的规定》,开展了规范庭审、接待行为的大整顿。现在我到法院开庭,再也看不到法官和当事人聊天拉家常,法官中立公正的形象凸显出来。”

  秦淮区法院王忠义院长告诉记者,与法官相比,人民陪审员是从人民中来,更具亲和力,有着易与当事人及群众沟通的优势,容易成为法院与当事人和群众联络的纽带。人民陪审员对案件进行调解,当事人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往往也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据统计,作为南京开展人民陪审员试点工作较早的法院之一,秦淮区法院通过改革,已经杜绝了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2005年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案件有357件,占合议庭审理案件总数的50%,采纳陪审员意见的有189件,审理案件的数量和采纳意见数比以往都有了大幅度提高。

  作者:蒋华强 顾竞 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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