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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对公办学校的学生不得收学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17:0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记者田雨、陈菲)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草案明确,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草案规定,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地域、户籍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草案对政府、家长、学校和社会各界的责任作出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机构应当依法实施义务教育,按照规定的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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