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警钟敲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02:03 东方早报

  最近,广州市卫生局向多家市属医院发布新闻宣传管理规定:医院联络媒体采访和接受媒体采访,要提前两天将有关材料报送卫生局审批。广州市卫生局一位负责人指出,卫生局制定这份文件的初衷是规范新闻管理,尤其是加强对医院向媒体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文件中的规定针对的主要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于常规的新闻报道,市卫生局和所有医院将一如既往地欢迎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这一事件让我联想到前不久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10万元的罚款。

  草案作出这样的规定当然有一定的理由。但我曾经撰文指出,如果草案不明确新闻媒体违反的“规定”是由那一级国家机关以及那一国家机关来制定;这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是什么;什么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问题。那么,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但不能起到它所声言的积极作用,反而会成为诱发谎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恶果。

  果然,对这一草案的争论话音刚落,广州市卫生局就出台如此规定。两个事件之间是否有一定因果关系,不得而知。

  我们要质问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是一种关系到千家万户的非常重要的公共信息,作为政府机关的卫生局与公立

医院有责任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因此,作为政府行政部门的卫生局何以有权力要求接受采访必须先进行审批?其次,媒体起着向公众传达信息和监督政府行政的职责,媒体依法享有言论自由,这种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容剥夺,作为政府行政部门的卫生局又有什么权力出台规定进行限制?并且,我们要进一步追问的是,如果新闻媒体违反了广州市卫生局要求进行审批的规定,报道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那么有关部门是不是可以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规定,对新闻媒体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在我看来,广州卫生局这一“规定”的出台,再一次告诉人们,如果“草案”不进行修改和进一步完善,那么,今天是卫生局出台这么一个规定,明天会是更多的级别更低的行政机关自行规定另外一个类似的规定,媒体传达公共信息和监督的职能将荡然无存,类似“非典”事件将不可避免地重演。7月20日,

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就报道,在洪灾前线湖南资兴,当地县城上报给市里的失踪和死亡数字相差三倍之多,令人触目惊心。如果资兴县规定报失踪和死亡数字必须审批,央视能进行有效地监督吗?

  因此,我希望,所谓的“新闻媒体违反规定”的“规定”,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立法程序进行制定;这些“规定”是必须以“可以报道为原则,不可以报道为例外”;对于什么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进行明确确定。

文 杨涛 马俊 徐德芳 单雪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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