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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案的法官应该“判后答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15:20 南方周末

  □盛大林

  据《法制日报》7月20日报道,广东三级法院将全面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当事人在接到判决后如果有疑问,比如“为什么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我提供的证据法院为何没有采信”等等,广东法院的法官都将给予明确答复。这不是对司法权威的不尊重,相反,这是对司法权威的自觉维护。因为只有最大程度地消除疑问,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
司法权威。真正公正的判决,经得起任何追问。如果一个案子判决后留下一连串的疑问,那么这个案子的公正性将永远受到质疑。

  准此,黄静案的判决法官如果问心无愧,也应该可以面对公众,理直气壮地来一个“判后答疑”。

  经过3年多的“马拉松”,“中国网络第一案”———女教师黄静裸死案在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宣判。法官宣布,被告人姜俊武强奸中止的罪名不成立。有人认为姜俊武被判无罪是“疑罪从无”原则的胜利;也有人质疑此案中的某些程序以及一些环节,比如———

  一、此案究竟为什么不公开审理?法院曾公布说,因为此案涉及个人隐私,所以不公开审理。但这种说法不能服人。事实上,在控辩双方的争论以及媒体采访中,姜俊武多次详细介绍了当时性行为的经过以及尸体的特征,判决书也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还有什么隐私可言呢?因此,作为法官,应该审慎使用“不公开审理”的自由裁量权。面对公众强烈的知情愿望,法官应该最大限制地满足公众的要求。美国的法律也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但著名的辛普森涉嫌杀害前妻案和科比涉嫌强奸案都是公开审理的,而且还破例允许录音录像和现场直播。

  二、事实是如何“查明”并认定的?事发现场,只有两个当事人,没有任何“第三者”。在死无对证的情况下,法官凭什么采信姜俊武描述现场行为的那一套说法?审理中,姜俊武一直不承认他强行扳过黄的下肢,但比较严重的生前伤是无可辩驳的事实,法庭最后也认定姜俊武扳过黄静的双下肢,这说明姜俊武撒了谎。既然如此,法官为什么要基本采信他的一面之辞?

  三、姜俊武的行为为何不算“强奸(中止)”?法院也认定姜俊武为了与黄静发生性关系而强行扳过黄静的双下肢,而且“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足以证明当时发生了暴力,且持续时间较长,公诉机关指控“强奸”完全合法、有据,法院为什么不采信呢?既然认定姜的行为是黄死亡的一半原因,并实施了暴力,为何只判姜俊武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承担刑事责任呢?黄静正值青春韶华,既“无病史”,最高法院的

司法鉴定也认定只存在“潜在病理改变”并否定了患病之说,既然如此,姜俊武的行为就应该是黄静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人的过失致人死亡,竟然无罪?

  四、黄静心脏标本在保管过程中为什么被毁掉?泡在福尔马林中的黄静尸体为什么那么快就会腐败?此后,警方为什么又强迫黄家火化尸体?浸泡黄静的福尔马林会不会是假的?毁掉心脏标本和强迫火化尸体是不是为了毁灭证据?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司法鉴定死因的推定就是“根据黄静器脏存在病变的客观事实”———也就是说,黄静的心脏标本和尸体都是很关键的证据。然而,现在已经无法重新验证所谓“潜在病理改变”了。对于这些问题,法官注意到没有?如果注意到,是怎么考虑的?都应该给出明确的说法。

  有人拿黄静案与辛普森案相比。其实,这两个案子不能相提并论。辛普森案之所以成为“无罪推定”的经典案例,有一个重要条件,那就是它在诉讼程序上都是无可挑剔的、在任何问题上都是经得起追问的。公众虽然都觉得辛普森肯定杀了他的前妻,但同时也相信确实没有找到司法证据。然而,黄静案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存在很多疑问,“判后答疑”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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