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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欣弗事件”考验信息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5:5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本报评论员 付克友

  震惊全国的“欣弗事件”,目前已造成数人死亡,本土也不断爆出怀疑因注射欣弗产生不良反应甚至死亡的案例。(本报近日连续报道、今日05版)

  “欣弗事件”,暴露了药监体系现存的种种弊端和漏洞,而信息公开制度的缺乏,
乃是其中最大的软肋。

  据悉,卫生部7月29日就已到阜阳调查此事,证明事故早就发生,安徽省药监局和卫生厅等部门却没有向公众及时通报。网友批评说,这些部门“根本就没有真正做到政务公开”“遇到危机就遮遮掩掩”。不过,相关部门也有说法,安徽去年对流行性乙型脑炎和泗县疫苗事件的信息披露十分及时,在全国引发轩然大波,但最终的结论却是“乱披露”和“一场闹剧”。有了这两个前车之鉴,相关部门在此次信息披露中才“稍显迟缓”,直到8月1日被媒体曝光后才“被动出面”。

  政府部门作为权威的信息提供者,当然要公布准确的信息,安徽相关部门的谨慎心态可以理解,然而其辩解却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这两个所谓的“前车之鉴”,完全是公布的信息有误和经验不足所致。比如,乙型脑炎事件,所涉季节是此类病症高发期,年年如此,只不过往年没有披露相关信息,结果突如其来的披露引发民众恐慌。这说明了什么呢?只能说明两点:一是政府公开信息不充分,公布的方式也存在问题,令公众产生误解;二是信息公布还没有形成制度和惯例,政府部门往年没有履行相关职责,欠了旧账。泗县疫苗事件,同样存在类似问题,如果政府部门及时介入,提供权威信息,就不会有群体心理心因性的“一场闹剧”产生。

  因此,这样的“前车之鉴”,根本不能和“欣弗事件”相提并论。有关部门不能因为以前工作中存在失误,就连信息公开的职责和公众的知情权也一并放弃。要知道,“欣弗事件”人命关天,早一日公开信息,就可以令有潜在危害的药物得到及时控制,令产生不良反应的患者得到有效治疗。 事实上,不只是安徽有关部门,甚至

卫生部也存在信息公开滞后的问题。

  在经历非典之后,人们对“谣言止于公开”已经达成共识。有关部门对于“民众恐慌”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按社会学的观点,谣言传播的过程是一种集合行为,人们接受谣言的过程也就是接受信息的过程。如果政府部门不能及时发布权威的信息正本清源,那么谣言就会找到生存土壤大行其道。毕竟现在是信息时代,公众接受信息的途径很多,甚至包括网络、手机。有关部门虽然能暂时控制和封锁事件信息传播的正规渠道,却无法控制和封锁事件信息传播的非正规途径。更严重的是,事件最终的披露还会造成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危机(如网友对于安徽两部门的严厉批评),可谓得不偿失。

  反过来,如果监管部门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就可以让公共卫生事件有一个“预热”的过程,使信息的公布循序渐进、层层深入,这样对公众心理造成的冲击显然更缓和。而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也有助于杜绝或减少谬种流传,并更有利于民众配合政府部门的举措,同心协力应对危机。所以我们看到,在“欣弗事件”公开后,并没有扰乱民众心态,也没有影响社会安定;相反,民众由于获悉了政府部门的权威信息和媒体的充分信息,心态平和地等待事件调查真相。

  在突发事件中,信息是否公开,信息如何公开,考验着政府部门管理公共事务的能力。“欣弗事件”让我们看到在公共卫生事件中,信息公开存在的不足,这其实也是现有药监体系存在的最大缺陷。因此,希望在药监体系的完善过程中,信息公开能早日成为一项惯例性的制度。

  相关专题:卫生部通知停用药品欣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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