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等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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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1:42 红网-三湘都市报 |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这部法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由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从事公益性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其财产不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