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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五大焦点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09:45 正义网-检察日报

  

物权法草案五大焦点解读

  不分彼此 图/冯印澄 新华社发

  □集体资产流失如何明确责任

  □小区车库、车位、楼上空间归谁所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可否转让

  □城镇居民不能买农村房子吗

  □合理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第五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

物权法草案,已经针对如何准确反映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如何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如何全面、准确地反映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这也一直是全社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会人员关注的中心。

  据了解,与会人员共形成了约10万字的审议意见,从中可以清晰地看出他们所达成的共识:第五次审议稿比第四次审议稿有了很大进步,特别是严格按照宪法规定,坚持基本经济制度,明确了依法平等地保护国有的、集体的和私有的财产——

  王太岚委员说,物权法草案已经五次审议了,曾面向全国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大量研究工作,听取了有关部门和基层群众的呼声,完善了制度,体现了立法对“三农”的关注;王涛委员说,物权法草案加大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增强了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的力度,总体上还是可以的……

  同时,针对国计民生的热点问题,与会人员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集体资产流失如何明确责任?

  草案规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屡屡发生的国资流失大案,让人痛心,上述加大国有资产保护力度的规定,有望承担起防止国资流失的重任。

  “集体资产同国有资产一样,也在遭遇着流失”,陈士能委员讲述了他所了解的现实:不少地区存在行政侵权的问题,集体所有的财产被侵吞的情况时有发生,他认为,物权法草案在保护国有资产的同时,不能忽视集体资产,对于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也应当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小区车库、车位、楼上空间归谁所有?

  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二条)

  对此,有些与会人员认为,车位问题存在多种情况,有的是规划内的,有的是占用闲置土地,有的是占用道路,对于其归属,区别对待是应当的。

  也有与会人员提出了不同意见。杨兴富委员说,在

房地产买卖过程中,基本上都把建设车库的土地、建筑材料、人工等折合成费用,计算到房产总价当中去了,实际上,购房的业主已经承担了车库的所有费用,如果再允许
开发商
卖车库,就是二次销售了,对业主不公平,建议明确车位、车库都是业主的。

  李连宁委员说,将占用道路和闲置土地的车位纳入此条款加以规范是有问题的,本来道路就是业主共同所有的,只是出于方便业主才划出了一些车位,现在草案规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即允许开发商出卖道路上和闲置土地上的车位,等于是侵犯了业主们的权利。所以,我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再研究。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提出了一个新问题,他说,我前一段时间参加了一个会议,专门讨论“楼上的空间”属于谁。比如,在商品房的楼顶竖立一个广告牌,收益归谁?是归国家所有,还是归这个楼的业主所有?有人说,政府批准建设的高楼,最高能到100米,100米以上的空间是国家的,因此竖广告牌所得收益要交给政府;也有人说,这个空间是属于业主的。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很多现实争议,物权法草案应该说个清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可否转让?

  对于存在不同意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最新的物权法草案坚持了此前的立场:“不开口子。”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说,经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我国地少人多,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有些与会人员认为,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从全国范围看,放开的条件尚不成熟,赞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所提出的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的办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对此,周正庆委员提出了他的忧虑:不论是国有银行、商业银行还是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都需要有抵押或担保。如果不允许农民的房产(包括宅基地)用做抵押,相当一部分农民就没有贷款抵押物,无法申请贷款。城市居民的房产可以作为贷款的抵押,而农民的房产不能作为贷款的抵押,这是有失公平的,而且,这个问题也不是通过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就可以解决的。建议再仔细研究一下。

  城镇居民不能买农村房子吗?

  草案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第一百五十六条)

  有些与会人员认为,这是对农村土地的保护,体现了我国一贯坚持的农村土地政策,规定是好的,但是执行起来面临困难。

  几位委员提出了现实存在的问题。杨兴富委员说,现在,城镇居民到农村买房子、建房子的现象比较普遍,如果这个问题处理不好,影响会很大,希望考虑如何解决。

  万学文委员说,为了科技兴农,农村会想办法吸引一些高级技术人员前来工作,给他们建房子就是办法之一,还有的地方为了吸引教师到农村教书,也给教师建房子,这些技术人员和教师,不买宅基地,就能得到房子,这种情况是否禁止?建议对相关的内容再推敲一下。

  合理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草案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的权限和程序,依照法律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第四十四条)

  面对有些委员提出的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说,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而且,征收属于公权力的行使,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宜也难以对各种公共利益作出统一规定。建议物权法对这一问题不作具体界定,转由有关单行法律作出规定。

  对此,与会人员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意见。贺一诚委员说,应由公众来决定是否存在公共利益的需要,应通过相关程序,如广泛的听证,多方案之间的选择,防止此条款被滥用。

  陈士能委员说,建议将“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修改为“应当按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价给予合理补偿”。

  自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以来,在将近4年的时间内,物权法草案已经经历了5次审议,回顾历次修改和突破性进展,与会人员表示满意,他们认为,物权法草案不赶进度,扎实推进,广泛听取意见的严谨作风值得称赞。如果各方面意见较为一致,物权法草案有可能在明年3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

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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