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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原纪委书记敛财有招随意"双规"诸多"一把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10:43 石家庄日报

  被借口“双规”过的干部不计其数,连民营企业家也不放过

  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及其家属9月19日被湖南省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带走。贪官垮台,郴州人民奔走相告,举城狂欢,鸣放烟花爆竹,这种“待遇”,是连郴州原市委书记李大伦被“双规”时也不曾“享受”的。

  有官员称,在郴州官场,对曾锦春,谁也不敢拂其意。否则,就被随便找个借口“双规”起来。“如果说郴州官员有三分怕市委书记李大伦,那他们就有十二分怕曾锦春。”

  随意“双规”诸多“一把手”

  记者在郴州接触到的采访对象纷纷表示,曾锦春之所以比李大伦更可恶,是因为李大伦只在上面“搞鬼”,不到下面扰民。而曾锦春则一手遮天,上下其手,全盘通吃,“非常无情和霸道”。

  曾锦春也认识到并很好地利用了他手中的这种权力,使用起来得心应手,快意恣然。在郴州,被他“双规”过的干部不计其数。

  记者的采访对象中,好几位都提到这样一个情况:他们在不同的场合中听过曾锦春发号施令,“把他带到郴州来,对他进行‘双规’”。另一个经常被提到的事实是,桂阳县城有条街叫城南街,在这条街上坐落着许多政府部门,如公路局、交通局、税务局、工商局等。在这条街上,所有政府部门的一把手都无一例外被曾锦春“双规”过。

  桂阳县建设局原局长胡颂才就是其中的一个受害者。

  胡颂才无辜被“双规”,且被“双规”了100天。但即使长达100天的“双规”,郴州市纪委也只能东拼西凑查出自称“不贪污,不受贿,跟着形势走”的胡颂才数额几千元的经济问题,因此给予他“免去党政职务,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

  竟然“双规”民营企业家

  对党内干部动辄“双规”的曾锦春并不觉得满足,他又“创造性”地“发明”了“新点子”,如对党外民营企业家实行“双规”。

  宜章县的民营企业家彭北京既没担任过任何行政职务,也非党员,甚至连团员都不是,但因为一场官司纠纷,曾经开罪了一个与曾锦春有着非同寻常关系的煤矿老板,就被曾锦春“双规”了。

  彭对“双规”过程记忆犹新:2002年4月14日0时许,他从广州驾车回郴州,在经过一个收费站的时候,刚把车窗摇下来准备交费。突然间,几道黑影从车边闪出,在他作出反应之前,几个黑的枪口已经指住了他。

  彭北京说,接下来,这些人将他的皮带解下来,反绑着他的手,并且用胶布蒙住他的眼睛,然后塞进一辆面包车,连夜赶路。自始至终,都没有人向他出示过任何证件,也没有说明身份,更没有透露因何而抓他。

  车行至靠近广州市的107国道旁一个加油站停了下来,彭北京被移交给另一伙人。车子继续北驶,第二天早上,他被带回郴州,关进了一间宾馆,5个人守着他。

  直到这时候,他才知道自己原来被郴州市纪委“双规”了。彭问:“我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团员,怎么能对我‘双规’?”对方呵斥他少啰嗦,对他开始审问,要他交代行贿事实。结果这一审就是8天。由于什么也没审出来,纪委的人告诉他,“你把账结了就可以走了”,结果,纪委几个人的住宿费、餐费等近万元全部让他开销了。桂阳县民营企业家李民主的遭遇与此类似。此前,他跟曾锦春并没打过交道,之所以被“双规”,主要是因为曾看上了李民主的“钱途”。1998年3月,李与杨守恒、郭三勇注册成立了桂阳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投资改建了湖南省第一条民营公路——省道“1842”线的桂阳段公路,累计投资达1400多万元。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他们在拥有了省、市、县三级政府全部合法手续后,设立了公路收费站。

  曾锦春看上了这块肥肉。李民主说:2000年11月1日,他与杨守恒、郭三勇被约到桂阳县二招待所,立刻被郴州市纪委工作人员以“虚报注册资金”的名义分别带走,关进了郴州市万家乐宾馆,同时被带来的,还有收费站的出纳和会计。

  “他们有两个人看守我,只说自己是纪委的,但整整把我关了28天都没有人找我问话。直到第29天,突然来了8个人,要我交代问题,说如果不交代就别想离开。我问他们要交代什么,他们说有什么问题就交代什么问题。”

  李民主什么也没交代出来,就这样一直被关了下去。到了第50天,纪委的人告诉他,交了罚款就可以离开了,给出的理由是违纪。

  “我问违了什么纪,他说你甭管,你是老板,不拿钱就不放人。”结果,李民主一共交了数十万元才被释放出来。

  出来后,他的收费站就被人接管了。非但如此,等待李民主的,仍然是接二连三的“双规”。几年来,他前后一共被“双规”了三次,最后不得不外出流亡,不敢回家。(据《民主与法制时报》)

  【新闻链接】

  中纪委规范“双规”

  “两规”其具体内容是: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在媒体报道中,此措施一般被称为“双规”。

  2005年5月底相继出台的两份文件:一份是中央纪委办公厅下发的“[2005]7号”文件,另一份是中央办公厅下发的“[2005]28号”文件,主题均是“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

  “7号文件”规定,凡“两规”对象必须是党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已掌握其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深入调查的;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有串通行为,或有逃匿可能,或有隐匿、销毁证据以及其他妨碍案件调查行为的;重要涉案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并涉嫌严重违纪的。

  这两个文件还带来三大变化:“两规”(“双规”)实施主体被限制在县处级及以上纪检机关,审批程序更为严格,并首次对“两规”时限做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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