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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种青菜无备案不得摆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11:37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周芳 通讯员 石安)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食安办获悉,该办起草的《广州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起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据了解,《办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责任、经营规则、市场退出、信息管理以及如何处罚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办法》预计于月底正式出台并施行。

  市场准入

  标识不清农产品将禁卖

  据介绍,《办法》中的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农业的可食用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可食用产品。

  《办法》指出,进入广州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按规定包装且附加标识,不达标者禁止进入广州市场。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属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农产品,应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使用添加剂的,还应按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包装和标识不得影响产品质量,不易损坏。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同时,所有进入广州批发市场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单位和个人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经营。本市农村地区农贸市场允许农民在经工商部门备案后,可在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但必须在市场开办者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的专用区域内经营。

  经营责权

  实行市场管理者负责制

  《办法》同时对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和经营者责任、经营规则做了规定。一方面,各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包括批发和零售,专营和兼营)的开办者,对本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有管理责任。

  另一方面,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当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无有效的质量安全证明文件,并因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经营者无法履行赔偿责任时,由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实行先行赔偿。

  《办法》要求市场开办者应加强市场管理,出售食用农产品时,应提供品名、数量、出售者、日期等内容的相关凭据。并且,及时制止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督促改正;不得为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行为提供经营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不得隐瞒事实或向当事人通风报信。餐饮服务业、集体食堂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禁止向无证照经营者采购食用农产品。

  处罚原则

  不合格产品将强制退市

  此外,《办法》还对不合格产品退市与如何处罚做了规定。据了解,违规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者签订合同,供货方应承诺并履行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市场开办者应与经营业户签订合同,在合同内容必须明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自动退市”等条款,一旦经营业户违反合同,市场开办者应劝其退出市场。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若不能提供有效的产品包装标识及检疫证明,有关部门应依法查处并采取“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停止销售同批类产品、召回已售出产品、暂停或禁止同类产品进入广州市场”等措施强制退市。

  对于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有两次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暂停或终止该经营者进入广州市场经营,并报工商行政部门备案。

  凡对该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和建议的,可在2006年10月17日前以下列方式书面反馈至广州市食安办:

  1.电子邮件请发送至spaqxtc@gzfda.gov.cn

  2.广州市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6楼616室广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邮编51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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