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工资谈判员”有所作为?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14:30 新民晚报 |
杨鹏飞 前不久,南京市首批41名“工资谈判员”走马上任,引起广泛关注。据了解,这些“工资谈判员”大多具有劳资关系方面的丰富经验,有志于从事集体协商工作,并且受到当地工会组织的支持。“工资谈判员”的出现,对于化解劳资纠纷,为员工争取合理报酬,显然是一大利好消息,值得肯定。 工资谈判员,多年前在我国大连等地就已经出现。从各地几年来的实践看,客观地说,我们对这一做法的意义尚不能过分乐观。因为,工资谈判制度中某些比较关键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人们有理由担心,工资谈判员能否真正有所作为? 例如,在经济发达国家,工资谈判权都有工会集体行动权等制度支持的。如果雇主一方不同意工资谈判员提出的条件,工会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集体行动。显然,我国尚不具备这一谈判筹码。仅仅依靠工资谈判员的谈判本领,来达到谈判目的,可能不太现实。南京市的工资谈判员感叹谈判手段太少,谈判难度太大,就是这个道理。 再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资协议草案在达成以后,需要提交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以及经过政府劳动部门审查认可。而能否得到职工和管理部门的认可,并不是工资谈判员可以搞定的。从国外经验看,工资谈判的主体主要是工会,工资谈判员主要由工会官员充任,另外根据需要聘请一些谈判专家。由此可见,我国工资谈判员谈判空间也相当有限。工资谈判制度本身对我国现行的工会干部队伍的素质提出了挑战。 另外,实践中暴露出的,与工资谈判员规范不足密切相关的问题,同样值得注意。据相关报道,在我国黑龙江省人才市场,也已有工资谈判员,但其收费方式是按求职者年薪的10%至30%提取佣金。笔者以为,这种工资谈判员,实际是在从事变相的职业介绍,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下的工资谈判员,有本质不同,潜藏着一定的风险。这种现象提醒我们:要警惕那种借工资谈判之名,对劳动者进行盘剥与欺诈的非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