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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让房东承当政府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12:16 四川新闻网

  【作者:王欣】

  在什刹海街道米粮库社区租房,房客要与房主签订安全、防火及计划生育协议书,并由社区计生主任查验婚育证明后,方可入住。昨天,西城区人口计生委表示,这种在租房环节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进行管理和干预的做法,将向全区7个街道推广。(10月9日新京报)

  看完消息,笔者不由感到这些房东们责任重大,出租房屋不仅要缴税,还要承担安全、防火、计划生育监督等政府职责,看来,在北京普通民众的生活实属“居不易”。

  其实,诸如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政府的管理权力来源于国家的委托或者授权,不能放弃、转让、转移,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要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有失职、越权或者滥用权力的行为,还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规范行政行为,避免行政失当。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权力可以部分委托给非行政机关的具有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但是,权力绝对不能下放给个人,因为,将权力委托给个人行使是一种对责任的推卸,也是对权力的滥用和亵渎。

  无疑,房东承担的这些责任都有明确的政府部门在行使管理职权,安全有公安局等,防火有消防队,计划生育有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设置这么多的政府部门,将权力委托给不同的管理职权行使,使其承担不同的管理职责,履行不同的管理义务,其主要目的就是国家在管理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对人民群众交付的国家管理权力进行细化、量化,将权力的职能分散行使,这样更有利于对权力行使的正当性、顺畅性、程序性。国家将权利交付给这些行政部门,就是要求他们根据权利的委托要求,亲自而为,行使国家管理权限,保障生活的有序和社会的安定,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但是,仍然有一些政府部门不能恰当行使好行政管理权力,没有把握好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的界限,一碰到实际问题就用习惯的行政权力下放的方式,把本来应当由政府履行的管理权力下放到群众身上,让群众为本应当由政府之所为,无疑是以一种“懒政”来行使管理之责。因此某些部门的领导没有认识到这些协议的不妥之处,仍然认为这是一种好的举措要推广到全区。让每个房东都承担政府部门需要承担的管理职责,这是行政主导意识在作怪,并没有考虑到房东和租房人的切身感受,不知晓这种行为是否规范合理,是否可以为、不能为,让广大的房东纳闷的是,不知道以后,是否还会有纳税、服兵役、防盗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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