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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打击传销,政府不能转嫁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12:35 四川新闻网

  把房子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不法分子,房东也要受到严惩,这是福建省政府日前印发的《福建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推出的新规定。(10月10日新华网)

  福建有关方面制订这样的政策,显然是为了打击传销活动,看起来似乎理直气壮。但这样的规定已经超出了行政权力的合法边界,值得商榷。

  首先,房东如何能够知道,租房的人是不是从事传销活动的不法分子?人家脸上也没写字,就算搞传销也不会当面说出来。问题的关键还不在于此,而是政府凭什么强加给房东这样的义务。当然,从事传销活动的非法分子,理应受到严厉打击。但是,打击传销活动属于政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管理职能,是行政权力的一部分。行使这种权力必须依靠相关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显然,居民是无能力也无资格行使这样的权力的。出租房屋只是一项普通的民事行为,也不应附加上这样的义务。当然,房东可以主动配合政府的的专项行动,一旦发现可疑行为就通知警方,但从本质上说这属于“见义勇为”,而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政府制订这样的规定,那就是在转嫁自己的行政责任了。

  其次,房东如果租房给传销者就要受到严惩,更是一项不合理的规定。房客传销,房东受惩,现代法治社会难道还要实行“株连”吗?且不说房东对所租房屋的真正用途难以知情,即便确实知情,政府也并没有理由对房东施加惩处。因为有违法嫌疑的是从事传销的租房者,而不是出租房屋的房东。如刚才所述,打击传销是政府应尽的职责,而不是居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房东最多只负有道义上的责任,而无法律上的责任。政府如果能够清楚地把握其中的界限,也不会推出“株连”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转嫁行政责任,推行“株连”规定的做法,在政府的一些专项打击行动中屡屡可见。这既折射出的公权力的霸道,也有“懒政”之嫌,值得为政者警惕。

  [作者:莫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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