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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翁偷窥小夫妻三年(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08:56 新文化报

  20日上午,陆明夫妇一起来到派出所反映了周斯方新的情况。

  2006年3月25日下午,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区分局朱行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涉嫌偷窥隐私的周斯方。

  当公安民警询问周斯方:“知道为何传唤你吗?”周斯方回答很爽快:“因为我偷

窥他人隐私。”警察问:“你为何要挖这个洞?”周斯方答:“想偷看那对小夫妻在干什么。”当警察问周斯方为什么要偷窥时,周斯方居然答:“好奇。”警察又问:“你偷看时看到了什么?”周斯方答:“看到小夫妻俩在床上看电视,有时在床上接吻,还有就是日常起居。”警察再问:“你一般在什么时间段偷看?”周斯方:“晚上七八点左右。”当警察问到一共偷看过多少次时,他说忘记了。

  当天,派出所赴案发现场进行了辨认,证实陆明夫妇房间的东墙壁一块隔板下方有一个明显的大洞,在该大洞中间有一个小洞,直径为0.5厘米,水泥材质,该小洞呈贯通状,光线贯穿东西两间房间,直通东面周斯方房间,在周斯方房间该洞相应位置,挂了一幅画,并且该小洞的贯穿角度指向陆明夫妇的床。

  经警方查证,周斯方在偷窥时并未召集其他人,也未将偷窥内容进行散播,因此还未构成刑事犯罪。派出所认为周斯方有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随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之规定,对周斯方以侵犯他人隐私的名义作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每次我都害怕被发现,每一次到夜晚来临时我又忍不住去偷窥,我该怎么办?我知道我这样不道德,我真的控制不了自己!”周斯方说。

  偷窥 辩解

  老房东称偷窥无罪

  

  2006年4月27日,陆明夫妇向上海市金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房东周斯方赔偿夫妇俩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和为此案支出的律师费2200元。

  诉讼中,周斯方因不服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于6月1日向金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日,法院裁定对周斯方侵犯隐私权一案中止审理。

  周斯方在诉状中诉称,黄美喜在民警询问时并未指控他,本案属于“只有本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对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他是一位农民,老实、本分是他留给众乡亲的良好印象,由于公安机关在未查清事实真相时即贸然对他作出错误罚款决定,对他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使他蒙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据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还他清白。

  公安机关则称,公安机关认定周斯方有侵犯隐私行为,有被侵害人陈述、物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周斯方亦承认了违法事实。公安机关作出的给予周斯方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

  该案创造了一个第一。它是上海市地方法院自《治安管理处罚法》今年3月1日施行以来第一起受理的因“偷窥”侵犯人身权利而不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没实施前,遇到偷窥或偷拍他人隐私的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与之相近的第19条的“扰乱公共秩序”处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或15天以下拘留,但无具体可对应的偷窥等条目;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把这一违法行为专门列了出来,并归在了侵犯人身权利这一类违法行为里面。

  金山区法院高度重视此案。然而,就在金山区法院准备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的时候,周斯方于6月29日向金山区法院提出了撤回行政诉讼的申请。

  7月18日,金山区法院对陆明夫妇诉周斯方侵犯隐私权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偷窥 结局

  老翁自知理亏主动赔偿

  

  周斯方到底有没有偷窥黄美喜夫妇的生活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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