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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翁偷窥小夫妻三年(3)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08:56 新文化报

  案发后,周斯方在派出所询问时做了一份笔录。在笔录中,笔者发现周斯方是这么说的:“2002年8月,我大女儿买下了这幢房子,然后我女儿叫我帮忙照看这房子,我就住进了东面一间房。我隔壁即西面一间房里住着一对小夫妻。

  “我在整理房间时,发现西墙上有一个被老鼠挖出来的洞,而且可以看到西隔壁房间那对夫妻的床上,于是我萌生了偷窥的念头,我先把这个洞用水泥堵住,然后趁水泥未干

时用一根小棍子捅了个小洞,从这个小洞正好可看到那夫妻睡觉的床,我怕别人看到那个洞,就挂了一幅画挡住了那个洞。

  “我一般每个星期六、星期天住在这间房间。没事做时,就透过这个洞看隔壁那对夫妻在干什么。”

  最终,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周斯方一次性赔偿原告陆明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元,同时对原告夫妇今年至7月18日的房租500余元予以免交。

  当天,周斯方将6000元精神抚慰金通过法官交到陆明夫妇手中。陆明夫妇也于当天回家收拾东西,迅速搬离了那个在他们心里留下阴影的地方。据《民主与法制时报》

  隐私权诉讼遭遇法律空白

  延伸阅读

  在人类社会里,女性往往是被偷窥的对象。这不仅是因为人类已经延续了几千年父系社会模式,女性作为一个被审美的对象,不单已习惯于被偷窥的地位,更在天性中存在着一种被偷窥的需求。

  “偷窥,是一种乐趣。”在网上的讨论中非常多的人支持这个观点。

  虽然偷窥源于天性,但是更多的人保持的还是对偷窥拒绝的心态。

  法官呼吁广大公众尤其是女性,在遭遇到侵犯隐私的行为时,要积极地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忍让只会变相纵容恶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款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就本案来说,本案中的陆明夫妇是以周斯方的行为“侵犯了隐私,损害了原告的人格,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为由申请民事赔偿。但一些专家和律师无奈地表示,因为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提出“隐私权”的概念,所以,只能通过《民法》里对于名誉权、人格权的保护来提起诉讼。

  有关专家对此指出,《民法通则》颁布时并未对隐私权有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中对隐私权作了相关解释:揭露或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2001年,在关于精神损害的司法解释时,未将隐私权归入名誉权范畴,而是直接赔偿,这是我国法律在隐私保护上的一大发展。但由于“民法典”尚未出台,在对公民私生活安定方面的隐私保护还存在一定的缺失。因此,在目前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当务之急应拟定相关条例、决定或司法解释,以填补我国隐私保护方面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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