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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卡拉OK”版权收费五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10:44 浙江在线

  继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拒绝接受卡拉OK版权费标准之后,上海娱乐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响应称不承认目前的收费主体,将采取不同方式坚决抵制。北京、江苏等地的卡拉OK企业也纷纷对国家版权局的标准提出异议。(11月22日《东方网》)

  只要收费,就必然有争议。

  对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收费规定,遭到娱乐协会的一致反对也是必然的。

  问题不在于反对声有多大,支持声有多高,有多少人抵制,有多少人赞成,而在于这项收费是否合理,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要求。

  一是该不该收?这是问题的关键。对于国家版权局来说,发布这样的规定,我们认为是需要的,也是合理的,是符合我国音像市场的实际情况的。卡拉OK行业,作为一个暴利行业,虽然其直接暴利点不在OK本身,而是在唱卡拉OK时的消费。但是,其源头却是OK,如果不是因为想唱卡拉OK,这些高消费也就不可能发生。因此,所有的消费所得,都可视为卡拉OK所得。而卡拉OK所使用的音乐,都是作曲家、音像出版社的版权产品,应当也必须支付版权使用费。否则,就是侵权,国家版权局发布这样的规定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要求的,卡拉OK是应该收取版权费的。考虑到收费这项工作对社会的影响,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不要匆忙出台文件,出台政策,以免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二是该收多少?国家版权局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对此规定,虽然反对声一片,但在反对声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各地方娱乐协会也并不完全反对出台这样的规定,只是对收费标准意见较大,认为收费标准过高。我们认为,对此项收费,必须首先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听取业内人士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后,再确定收费标准,而不是部门拍脑袋定标准,更不是在没有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情况下强行出台,这样,要做好这项工作是很难的。

  三是由谁来收?地方娱乐协会为何会如此反对卡拉OK收费,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收费主体不明确。上海市娱乐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朱南昨天接受上海东方早报记者采访时称,我们对收费主体的合理合法性表示质疑,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现正处于筹备阶段,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在未完成登记获得国家民政部批准的情况下,尚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不能进行包括制定收费标准及开展收费等相关活动。如此,在收费主体都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国家版权局就匆忙出台规定,我们认为有点操之过急,给人急吼吼收费的感觉。那么,在收费主体没有明确,收费主体的合法性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暂缓规定执行,在明确了收费主体,且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再执行此项规定呢?

  四是如何使用?很显然,所谓版权费,应该是对著作权者权利的维护,是对词典作者、出版商的经济补偿。那么,收费单位把卡拉OK版权费收去以后,准备如何使用,用在什么地方,必须有一个明确规定,必须给从事卡拉OK经营者一个交代,而不是你想收就收,收取以后你想如何使用就如何使用。否则,出台这样一项规定是难以服众的。

  五是谁来监督。收费为什么会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不仅是行业收费,机关服务收费也是如此。多少年来,经营的、行政的,应该的、不应该的,各种各样的收费,被收上去以后,如何用,用在哪,效益如何,有没有浪费,是否被侵占挪用了,等等,交费者不清楚,群众也不清楚。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此项收费交上去以后在使用中应该由谁来监督就显得十分重要,同时,对这项收费在使用后能否向社会公开使用情况,也值得关注。所以,对此项收费是否可以确定一个监督机构,保证这项收费不被侵占挪用,甚至被依法浪费。


作者: 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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