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时评:在法制轨道上解决卡拉OK版权费之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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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20:01 新华网 | |||||||||||||
关于卡拉OK的新规定将改变这个行业的利益分配格局(资料图) 新华网北京11月30日电(新华社记者徐兆荣、王研) 卡拉OK版权费引发的争议已呈沸沸扬扬之势,争论各方各说各话,但有一点是相通的,即双方都认为营业场所使用音像 从法制角度看,当前的卡拉OK版权费收费主体当属谁家?事件焦点中的相关方目前有文化部、版权局、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难免让人有“乱花渐欲迷人眼”之惑,何况文化部和版权局还出台了各自不同的收费办法和标准。但是,依法制的原则来看,无论是文化部还是版权局,都是政府部门,是市场秩序的监管者,谁过多地参与到这场收费之争中,似乎都欠妥当。至于几个协会包括尚在筹备的,是否应该在商定一个收费主体之后,再开始面向市场收费呢?当然,有的问题是无法回避的,比如,既然中国音像协会有收费的资格,为何还要再成立一个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从法制角度看,收费办法和标准也是值得探讨的。从媒体报道来看,目前所谓的按照包间个数收费还是以点击率收费、一个包间每天该收12元还是1元,谁都没有对依据说出个所以然来,这是产生混乱的一个根源。与此相关的还有收费办法由谁设计、谁来确定以及所收费用如何做到合理合法地分配等等,也应该遵循法制原则、法律的规定,给公众一个交代。 从法制角度看,相关收费标准应经过听证的程序。有关方面对目前的收费办法和标准未经听证作出的解释是,现行的收费听证规定中不包括卡拉OK版权费,这恐怕难以服众,因为法律规定也好,规章制度也罢,往往是在问题出现后制订和完善的。既然对一项收费是否需要听证没有规定,那么补补课也不能就说是多此一举。 从法制角度看,卡拉OK收费之争,是公众对政府行为和社会事务的关注与参与度提高的结果,是一种进步,但无论哪一方都不该仅仅站在各自的立场上说话,而应该让所有的思考、分析、争论都回到法制轨道上来。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乃至社会的和谐进步。
六十余家音像单位授权中国音像协会维护其权利 新华网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隋笑飞)就目前备受关注的卡拉OK征收版权费一事,中国唱片总公司、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等60多家音像单位29日汇聚一堂,共同表示自愿授权中国音像协会,以该协会名义决定作品使用者是否授权使用其全部作品和决定使用作品的条件,并授权中国音像协会依法维护其权利。 广州拒绝卡拉OK版权费标准 遭强制收费将起诉 昨天(21日)爆出新闻:广州市的卡拉OK经营企业对国家版权局公告的卡拉OK版权使用收费标准明确提出质疑。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代表其100多家卡拉OK企业会员正式发出声明: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 卡拉OK版权费年底开征 经营者称收费主体无资格 记者14日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了解到,目前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正在积极制订收费细则,从目前的准备工作来看,预计正式收费年底前将在上海、北京、广州等大城市开征。 评论:“无博弈则不缴费”符合程序正义 以卡拉OK经营业主为会员的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在国家版权局的卡拉OK版权费收费标准公布后提出质疑,日前公开发表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 相关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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