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提交审议 不签劳动合同罚付两倍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14:45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试用期工资标准首度明确

  本报今天消息记者马汉青报道: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将被重罚、试用期的空子不好钻了……昨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了《劳动合同法(草案)》。今年3月,该草案上一稿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反响极为强烈,本报曾大篇幅推出了“你说我说《劳动合同法》”连续报道,记者今早从有关方面获悉,本报反映的多项意见均在新草案中得到体现。

  “为了强化用人单位主动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是否应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不签就要处罚?”当前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相当严重,或根本不承认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签订率甚至仅40%,对此,众多读者通过本报提出了这一意见。

  新的草案显然吸纳了群众反映的相关意见,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处罚上,草案是“动真格”的:用人单位自办理用工手续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2倍的工资。

  滥用试用期、钻试用期空子打劳动者的主意,是一些无良老板的常用伎俩。不少读者曾向本报述说了切肤之痛:无良企业在试用期只给很低的工资,甚至有企业承诺转正后有高工资,蒙骗劳动者忍受试用期的低工资,而当试用期快结束时,企业又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坑骗劳动者。他们呼吁: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劳动报酬问题应明确。一位姓赵的读者甚至明确建议:“可以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实际上,新草案的规定,比本报赵读者的建议更优惠: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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