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司法建议,不能石沉大海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8日15:00 新民晚报
◆陈保中 他人的建议,我们可以听取,也可置之不理。但有的建议,我们是必须认真对待的。我国各级法院经常根据审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常发出司法建议书,促进其整改——法院发送个案式的司法建议,递送的是司法善意,扩大的是审判的社会效果,维护的是社会公正和公平。 去年年底,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全国牙防组”一案发出的司法建议进行回复后,卫生部亦专门函复朝阳法院,表达了对法院司法建议的高度重视。但是,法院的这种善意屡遭尴尬也是不争的事实,据报载,某地多家法院2006年发送172份司法建议,居然七成“石沉大海”,反馈率不足三成,这让人颇感惊讶。司法建议遭遇的尴尬,反映的是社会法治和文明遭遇的尴尬。 司法建议一般都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法院为了发出一个有价值的司法建议,一般慎之又慎,或仔细查阅资料,或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有的甚至为此召开专题讨论会。对此置若罔闻,实在是既不明智,也不礼貌。收到盖着法院大印的“司法建议书”,给个回复,说声感谢,表明整改措施,无论怎么说都是不为过的。 司法建议很多集中在行政机关,这些司法建议,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因此,《行政诉讼法》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予以回复。上海市政府十分重视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和司法建议,据了解,司法建议80%以上都得到了积极回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尊重司法建议,对司法建议中提出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但是,还有其余20%呢?看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司法建议还是存有“傲慢与偏见”的。 笔者希望凡是收到司法建议的单位,都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共同缔造和谐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