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案件应多调少判 代表建议将调解率作为评判法官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8日09:53 南方新闻网

  2007广东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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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田霜月实习生张定玉)法院在民商审判中应先调解后审判。昨日,省人大代表陈华伟建议,法院在民商审判中应先调后判,多调少判,并且将民事调解率作为法官晋升和奖惩的标准。

  据陈华伟介绍,我省个别地方的法院存在“重审判、轻调解”的情况,只注重“快审结”和当庭宣判率,忽视调解工作,导致“上诉多、申诉多、上访多”的现象,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负担。

  陈华伟提出,法院在民商审判中要利用民事调解制度,先调后判,法官应将调解作为必经的阶段,只有当调解无效后才可下判;多调少判,对民事纠纷应尽量调解,确实无法调解的才可下判;调解不应只体现在民商审判过程中,还应在执行阶段得到体现;将民事调解率作为衡量法官工作成绩以及晋升、奖惩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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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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