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望反垄断法回应市场与公众的诉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18:36 国际在线

  两会系列评论之四十六

   作者:程春荣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3月11日表示,备受关注的反垄断法今年将由立法机关审议(3月12日《上海证券报》)。反垄断法草案在经历12年的砥砺之后,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我们对此充满期待。

  反垄断法被喻为市场经济的“宪法”,世界上几乎所有市场经济国家,都有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完整竞争法体系。垄断作为一个既古老又年轻的经济现象,表现形式纷繁复杂,分类方法也多种多样。但总体而言,大致可分成通过市场竞争自发形成的经济垄断和由于行政权力介入而形成的行政垄断。

  与其他国家常见的经济性垄断相比,我们这里的行政性垄断更为普遍,对市场竞争的危害也更大,其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是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虽然现实中的行政性垄断经过多年整治,但并未能得到有效遏制。一个突出的表现是,石油、煤炭、钢铁等垄断程度原本就很高的资源性、基础性行业利益集团,凭借垄断地位赚取高额利润,行业的平均工资加上工资外的收入和福利,是其他行业的5—10倍,且经常以亏损为由涨价,以维持垄断收入,而成本则由群众买单,已成为社会舆论的众矢之的;此外,垄断企业的存在容易滋生腐败,突出的表现就是为拿项目、为占市场给予回扣或好处费,进行钱权交易、商业贿赂。

  同样,由于反垄断法的缺位,一个时期以来,导致跨国公司在我国产品市场、投资和

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进行垄断,影响了我国的市场公平竞争和产业发展;同时,反垄断法的缺位使我国缺乏针对我国的不公平反垄断诉讼的反制手段,我国企业只能被动应诉,而且极有可能遭受极大损失,反垄断法缺位,使得我国企业还不能在反垄断方面得到法律救济。

  由此来看,反垄断立法一头牵着广大百姓的利益,一头牵着某些部门以及一些行业的利益;既要严格禁止那些严重限制、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同时,又要针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企业

竞争力不强的实际,有利于培养企业依法自主自律自强能力,促进其改进技术,提高质量;既要制止那些排除和限制竞争、损害国家经济运行安全的并购行为,又要对有利于经济发展、市场竞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并购行为留有足够的空间。

  因此,社会公众对于反垄断法的期待,并不只是因为公众对垄断饱受垢病,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反垄断法作为为市场经济领域中的“宪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乃至保持我国经济活力以及市场经济都有极重要的意义。

  所以,我们急切盼望反垄断法尽快出台,回映市场与公众诉求,更为我国的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如果不从立法层面反击垄断势力的巧取豪夺,特别是行政垄断剥夺公共福利,牺牲广大民众利益的现象不得到有效遏制,

垄断行业就会变本加厉地牺牲公众利益。

  

  审稿: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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