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草案10天收到意见4713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5日01:57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4月4日电(记者庄永廉)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自2007年3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各地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报刊、信件等形式积极提出意见。截至2007年4月4日下午3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4713件。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了解到,这些意见普遍赞同制定就业促进法,认为草案整体比较好,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认为草案的规定比较原则,力度不大,操作性不强,并对草案提出了如下具体的修改意见与建议。

  反对就业歧视应进一步突出。很多意见提出,草案应对就业歧视的问题予以特别关注。草案虽然有反就业歧视的内容,但过于原则,也不够全面,难以真正起到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作用。江西赖远飞等建议草案针对就业歧视的问题作出更加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同时明确用人单位违法歧视劳动者就业的法律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政策支持”还应予以具体化。有一些意见提出,应当在国家已经出台的积极就业政策的指导下,确立政府在促进和保障就业方面的具体职责。同时建议政府部门加强对自主创业者的扶持,取消对自主创业者的不合理收费。辽宁石山等人来信建议明确规定取消针对个体工商户收取的各种管理费,减轻创业者的负担;对街头小贩等就业形式给予肯定和支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应统一为“人力资源市场”或“劳动市场”,统一由劳动部门管理,防止政出多门和互相扯皮。

  建议加大对下岗失业者、残疾人、失地农民在就业方面的扶持力度,增加对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的规定。有的意见提出,政府应该加大对下岗失业者的扶持力度,承担起给他们安排工作的责任;应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帮助残疾人就业;对征地后失地农民的就业予以优先解决;针对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问题,应要求学校承担一定责任。

  建议明确规定促进就业的经费保障问题。有的意见提出,草案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应有具体比例的规定,如规定在财政预算中2%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否则执行起来经费难以保证落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将与有关部门一起认真研究收到的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希望各方面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使制定的法律更符合实际,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庄永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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